1.检查对象
中国产白鱼、香鱼及其加工品(限简单加工)
2.检查项目和检查频度
(1)若在中国产白鱼、香鱼及其加工品中未检出甲醛,检疫所将保留货物,并且指导进口商实行关于甲醛的自主检查。
(2)对于持续进口的中国产白鱼、香鱼及其加工品,厚生劳动省要求检疫所指导进口商实行定期的自主检查,并根据2008年3月31日食安输发第0331004号文件实行监控检查。
3. 采样方法
可按照《鱼介类中的甲醛的分析法》(1997年2月5日卫乳第44号附加)或《卫生检测方法·注解2005》(日本药学会编)中所示方法采样。检出下限为10ppm。
4. 其他
当检出甲醛时,厚生劳动省要求检疫所确认其使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