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选址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规范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内脏处理间,以及其他屠宰设施、设备和运载工具;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经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疫检验设备、卫生消毒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等。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牛羊,应当经畜牧部门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应建立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肉品检验内容为:屠宰加工质量,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有害腺体,是否注水或者注入(添加)其他物质,农药、兽药残留情况,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
经检验合格的牛羊产品,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并加盖合格验讫印章,或者加封检验合格标识。不合格的,应当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由屠宰厂(场)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不得出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