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发展,我国渔业参与国际事务的广度和深度也不断加强。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渔业立足国内外市场,在开发国内资源的同时,积极参与国际渔业资源养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发展远洋渔业,为我国渔业发展开拓了空间。2007年,我国水产品进出口总量652.8万吨,贸易总额达144.6亿美元,有1600余艘远洋渔船在太平洋、大西洋、印度洋公海和数十个国家的专属经济区作业。渔业国际化程度的提高,为满足市场需求、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作出了重要贡献,也在国家政治、外交和维护海洋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实践证明,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施渔业“走出去”战略,是提升我国渔业竞争力,促进渔业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深入了解国际渔业管理的现状和趋势,准确把握有关国际规则、标准和规范,积极有效地参与国际事务,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渔业管理规则,则是更好地实施渔业“走出去”战略、建设我国现代渔业的必然要求。
一、国际渔业管理组织概况
如前所述,由于鱼类的洄游特征,一个国家不可能做到对鱼类资源的完全管理。国家之间的合作是保证有效管理的基础。成立渔业管理组织或双边安排成为国际渔业管理的必要选择。渔业管理组织在促进养护和管理鱼类种群的国际合作方面发挥着独特作用。这些组织通常管理跨界或国家管辖区之间共享种群、国家管辖区和公海之间或只分布在公海的鱼类种群。渔业管理组织的目标一般是促进有关渔业资源的长期可持续利用,例如中西部太平洋渔业委员会的目标为“通过有效的管理,确保中西部太平洋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长期养护和可持续利用”。
渔业管理组织一般由具有经济势力或有政治影响力的国家或国家集团发起。例如,为规范捕鲸业,于1946年成立了国际捕鲸委员会,当时从事捕鲸的国家如美国、苏联、英国以及日本均在政治、经济方面有一定的影响力。这一委员会后来发展成为拥有81个成员国的重要国际渔业管理组织,捕鲸问题也成为世界舆论广泛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再例如,为规范东太平洋的金枪鱼围网渔业,美国和哥斯达黎加于1949年签署公约,成立了美洲间热带金枪鱼委员会,管理东太平洋南纬40度、北纬40度、西经150度和美洲大陆西海岸所围区域的金枪鱼渔业。这一委员会后来被有关国家接受,已经成为有16个成员的重要区域渔业管理组织。
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产生前成立的渔业管理组织有二个特点:一是引起环境关切的问题,例如南极海域和捕鲸;二是在捕捞渔业较为发达的区域,由具有政治和经济影响力的沿海国和捕鱼国发起,以求通过渔业管理组织保证其相应的渔业利益,例如在北大西洋和地中海成立的四个渔业管理组织和美洲间热带金枪鱼委员会。
上世纪八十年代是成立渔业管理组织较为沉寂的十年。进入九十年代后,随着捕捞技术的提高,捕捞活动的范围扩大,公海渔业资源管理问题增加。例如1993年3月在西北大西洋渔业管理组织管辖的区域内(加拿大纽芬兰临近的公海)发生了加拿大抓扣西班牙渔船的事件,引发外交纠纷。为此,联合国发起了多个涉及公海渔业管理的谈判,并通过了有法律约束力的协定,例如1993年的《促进公海上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和1995年的《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同时,在相关区域,多边谈判也密集进行。在北太平洋,由美国和俄罗斯发起,于1993年成立了北太平洋溯河性鱼类委员会,在北纬33度以北太平洋海域管理溯河性鱼类;于1993年通过了中白令海狭鳕资源养护与管理公约(该公约与1994年生效),管理白令公海狭鳕资源。在南太平洋,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发起于1994年成立了养护南方蓝鳍金枪鱼委员会,在南方蓝鳍金枪鱼分布的海域(南纬30度~50度之间)进行管理。同时,在南太平洋国家发起下,从1994年开始,经过6年的谈判,于2000年9月通过了《中西部太平洋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养护和管理公约》(该公约于2004年生效),管理中西部太平洋的金枪鱼渔业(西经150度以西海域、南纬4度以南东界为西经130度)。在印度洋,由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发起,于1996年成立了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管理印度洋金枪鱼渔业。在南大西洋,在欧盟的发起下,从1996年开始就建立东南大西洋渔业委员会进行谈判,并于2001年4月通过《东南大西洋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公约》(委员会于2003年成立),管理东南大西洋底层鱼类资源。
进入21世纪后,建立新的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步伐有所放缓。为管理南印度洋底层鱼类,在欧盟发起下,于2006年7月通过了南印度洋渔业协定,将按这一协定成立南印度洋渔业组织,管理南印度洋底层鱼类。从2006年2月开始,在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智利发起下,正在进行多边谈判,以建立管理南太平洋除金枪鱼以外的海洋渔业资源的机制。此外,从2005年底起,日本、俄罗斯、美国和韩国开始就北太平洋的深海渔业资源管理问题进行谈判,目前仍在进行谈判。
目前,世界上已经建立了14个渔业管理组织或安排,正在筹建的1个。 这些组织或安排覆盖了世界上所有的海域和几乎所有的重要渔业。
二、国际渔业管理组织决策机制及法律基础
(一)决策机制
不同的渔业管理组织有不同的决策机制。总体上,协商一致(协商一致是指就某一事项进行决策时没有正式的反对意见)是各组织追求的目标,但在涉及各国利益的问题上,达成协商一致往往很困难,为此,一些组织采用在实质事项上的多数制决策机制(一般为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多数),并规定了反对程序,以使缔约国在本国利益受到影响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反对,可不受相关的决定的制约。例如,国际捕鲸委员会在通过捕鲸种类和数量时需要四分之三多数支持,但保留了进行反对的规定。在1982年国际捕鲸委员会通过禁止商业捕鲸的规定时,挪威按程序进行了反对,目前依然在进行商业捕鲸。而日本没有进行反对,不能进行商业捕捞,只能采用《国际捕鲸规则公约》第8条的规定,进行特许科研捕鲸。再例如,2000年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委员会(ICCAT)第12届特别会议讨论《ICCAT关于大目金枪鱼养护措施的建议》时,我国代表团一直对该建议中涉及中国的捕捞限额有不同意见,但为不阻止该建议其他内容的通过,中国代表团声明不反对通过该建议,但不参加协商一致,中方对该建议的最终态度由中国政府决定。经慎重研究,中国政府认为,尽管中国无意在ICCAT水域不顾资源状况大量捕捞,但该建议提出的仅给中国4000吨大目金枪鱼捕捞量的配额限制无法满足中国在大西洋水域作业渔船的基本生存需要。为此,中国政府根据《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公约》第8条的规定,对该建议提出正式反对。并在考虑大目金枪鱼资源现状的基础上,确定中国大陆船队在ICCAT水域2001年捕捞大目金枪鱼的自主配额不超过1999年的水平,即7300吨。
在决策机制方面要求最为严格的是美洲间热带金枪鱼委员会。该委员会要求所有决定均需一致同意(即缔约方必须说“同意”)作出。目前的这一规定,导致该委员会无法作出重要的决定。例如,2007年6月IATTC第75次会议上由于各方分歧严重,会议未能确定2008年及以后的大目和黄鳍金枪鱼的养护和管理措施。随后,该委员会于2007年10月、2008年3月和2008年6月分别召开了第76次、77次和78次会议,均未能就2008年及以后的大目和黄鳍金枪鱼的养护和管理措施达成一致。尽管从2000年开始,该委员会开始修约谈判,于2003年通过新公约。根据新公约,所有重要事项需协商一致通过,但新公约尚未生效。
(二)法律基础
现行共享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的国际法基础是1982年通过并于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法公约对共享海洋渔业资源的管理奠定了基础,但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为进一步发展海洋法公约,细化有关规定,从1993年开始,联合国以及其专门机构发起了制定具体规定的谈判,并先后产生了《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1993年,简称挂旗协定)和《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1995年,简称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2008年6月,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开始组织制定《港口国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鱼措施的协定》(简称港口国措施协定)的谈判。
1.挂旗协定:从上世纪80年代起,国际上公海捕捞渔业迅速发展,当时的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制定的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措施只局限于组织内部成员的遵守和执行,缺乏对非成员的管制措施。出现了有些组织的成员国的渔船为逃避管制而改挂非成员国旗帜,即采用“方便旗”等手段规避管理的现象,影响了国际渔业养护和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造成有些公海渔业资源的过度捕捞或衰退,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为加强各缔约国对其从事公海捕捞作业船舶的管理,要求各国按照国际法采取有效行动,对其渔船进行有效管辖和控制,防止其利用改挂船旗或挂方便旗等手段,规避遵守国际间已达成的有关养护和管理公海生物资源的措施。1993年11月24日由联合国粮农组织第27届大会审议通过了挂旗协定,并于2003年4月24日生效。截至2008年2月,包括欧盟在内,共有35个成员正式加入挂旗协定。我国尚未加入该协定。
2.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于2001年12月11日起生效,截至2008年2月,共有68个国家批准或加入该协定。协定的宗旨是通过有效地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确保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长期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通过加强和改善船旗国、沿海国和港口国之间的国际合作,使有关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养护和管理措施得到更有效地执行。1996年,我国签署了该协定,但尚未批准。我国政府在签署该协定时作了如下声明:(1)当船旗国授权检查国采取执法行动时,应限于船旗国授权所规定的行动方式和范围。(2)经核实被授权检查人员的人身安全、及其正当检查行为受到被检查船上船员所实施暴力危害和阻挠时,才能对实施暴力行为的船员或渔民,采取为阻止暴力行为所需的、适当的强制措施。该协定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一个重要发展,它对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与管理、以及国际渔业合作将产生重要的影响。该协定为养护公海渔业资源和管理公海渔业行为提供了统一的规范,为建立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提供了法律基础,对公海渔业执法作出了明确和严格的规定,使公海渔业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同时也应认识到,协定是通过多次谈判各方折衷的产物,很多条款不能完全符合我国利益,对我国远洋渔业发展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而且其中规定的各项船旗国义务也给我国渔政管理带来新的挑战。作为发展中捕鱼国,我国只有在发展公海渔业的同时,加强对公海作业船队的监管,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才能够有效的履行协定规定的义务,实现对公海作业渔船的有效管理和对公海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成立各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或安排的条约或协定。成立各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或安排的条约或协定构成了具体的国际法,各区域组织据此可制定有法律约束力的养护和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