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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56】养猪业“出入”门槛应由市场决定

  作者: 来源: 日期:2008-10-14  
     养猪业“出、入”门槛应由市场来决定

    在已经开始实施的畜牧法中,我们可以看到,政府也是在努力保护散养户的利益的同时鼓励发展规模养殖。并未出台有关的市场准入准出制度。

    我国新颁布的《畜牧法》根据现实情况,对规模养殖和散户养殖分别做出了适当规定,体现了两种养殖方式的不同特点和国家对畜牧业发展实行分类指导的立法原则。《畜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这条规定明确了国家对农村地区畜禽养殖业发展的基本态度。本条隐含的法律要旨是,规模化、标准化养殖是我国畜禽养殖方式的发展方向,尤其是对农民从事规模化、标准化的畜禽养殖,国家给予支持。但同时,并没有对现存的散户养殖进行限制。

    以我国当前的国情,片面的批判散养模式、将当前生猪市场出现的价格大涨大落、猪病泛滥等诸多问题完全归结于“落后的散养”是非常不科学、不堪一击的。因为道理很简单,假如猪价大涨大跌,蛛网现象明显和猪病泛滥完全是散养惹得祸,那为何在近几年之前的数年中却鲜有此类现象发生,而偏偏在近几年屡屡发生呢?之前,地方品种猪广泛存在于全国各地已有几千年,为何鲜有价格暴涨暴跌、猪病泛滥方面的记载呢?

    生猪市场该不该设门槛的问题应该由市场来解决。前文中曾介绍过,价值规律有“调节”“激励”“分化”作用,市场竞争可以大浪淘沙,会游泳的就继续等待接受下一轮冲击,不会游泳的要不赶快学会游泳,要不就沉下去。政府所要做的不是向会游泳的人拉一把,而向不会游泳的人按一下,而是要做好服务工作,督促、鼓励、帮助两者共同面对每一轮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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