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备忘录》遵循协作联动、分段监管、属地管辖、各负其责的原则,共同对注册场活猪原料进行监管。湖南局对检出药残项目不合格的活猪,在按照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报告上级部门、暂停签发活猪原料供货证明的同时,及时将不合格情况和监督注册猪场整改情况通报汕尾局。
汕尾局依据湖南局出具的“出境加工用动物源性食品(活大猪)原料供货证明”和注册猪场的相关单据,核准湖南活猪原料进厂加工,对无“供货证明”及相关单据的湖南活猪原料不准进厂加工。此外,汕尾局还将依照实际到货的活猪数量,对屠宰加工企业提交的“供货证明”进行核销,并向湖南局反馈有关核销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