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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国家对渔业补贴之实践及未来可能方向

  作者: 来源: 日期:2008-08-28  
     台湾海洋大学海洋资源管理研究所 庄庆达教授兼所长

     一、前言

     世界各国对渔业补贴的渊源已久,在早期国际社会中,欧美及日本、等国皆认为国内补贴乃属一国经济政策之一部分,欧洲渔业各国更普遍视补贴政策是其渔业存在的基础之一,就连主张自由贸易最力之美国亦对其渔业经营予以补贴。各主要渔业国早期投入大量预算提升渔捞产能,或提供生产补贴以降低投资风险与作业成本,直到晚近各国发现渔业资源的逐年减少,才使得渔业补贴的适切性与否被广为讨论,并考虑在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的架构下加以规范。因此,WTO 会员国曾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就政府补贴议题达成「补贴暨平衡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以下简称SCM),并将补贴的种类区分成三种,分别为禁止性的补贴(prohibited subsidies)、可控诉的补贴(actionable subsidies)与不可控诉的补贴(non-actionable subsidies),要求各会员国恪遵补贴不得损害自由贸易精神的基本原则。WTO新回合谈判更主张取消不可控诉补贴,大体上,虽然目前WTO在有关渔业补贴谈判上仍有歧见,但各国对于削减渔业补贴已有初步共识,即世界潮流多倾向于削减或取消补贴。以往各国多因渔业特殊的产业背景给予补贴,但不少专家学者相信政府对渔业补贴是造成产能过剩的主因,不过各国也政府担心减少或取消补贴可能产生的冲击与影响,因此补贴一旦实施就很难不再继续执行。有鉴与此,本文就目前世界主要渔业国的渔业补贴状况及WTO新回合谈判的未来可能方向加以探讨,以作为日后我国调整渔业补贴之参考。

     二、日本

     日本渔业渊源已久,整体的产量与消费量在世界上也具有相当地位,不过日本的渔业生产在过去20年呈现稳定下降,即从1975年的3,168,000公吨下降到2000年的858公吨,已下降至全球总产量的10%以下(见图一)。虽然如此,日本政府仍维持传统上对渔业的重视态度,持续对其渔业部门加以补助,其对整体渔业的发展与补助预算是由日本国会透过财政立法通过的「水产关系预算案」所决定。最近几年,日本渔业部门接受政府补助的预算约占其捕捞渔业总收入的四分之一。日本在2000及2001年对渔业之财部补助分别高达3,141亿日圆及3,127亿日圆,以2001年为例,分别是海洋渔业的3,076亿、水产养殖的5亿5千1百万日圆、及营销加工补助的45亿3千7百万日圆(见表一)。在渔业补贴项目中,大约70%的预算是用在基础建设:如渔港建造或维修、渔村的公共建设,至2003年4月止,日本共有2,928座渔港,其港口建造或维持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增加渔业部门的产出,而是为了乡村发展所做的转移。另大约有27%的预算是花费在政府一般服务,如水产厅人员的薪资费用、科学研究、监督与控制、官方国外发展补助等(见图二)。至于像鲔鱼围网和延绳钓等作业也依赖水产关系预算每年超过一亿美元来支持国外渔场的开发与安排。总之,水产关系预算的补贴,多少已帮助减缓传统小规模之沿近海渔业的严重衰退,同时也维持其远洋鲔钓和鱿钓渔船队的继续作业。另外,为提升渔船作业的利润及维护渔业资源的生物多样性,日本分别在从1986年和1992年至1993年实施减船计划,计划使其渔业产能降低30%,其政府收购渔船的经费并不完全来自中央政府,有部份经费来自地方团体。

     图一、日本近年沿岸、近海以及远洋渔业捕获量之变化

     资料来源:OECD, 2002

     图二、日本政府财务移转之使用比例

     资料来源:OECD, 2002

     日本是以200海浬经济海域为主要渔获来源,由于日本的渔业经营规模逐渐萎缩,年轻劳力的不愿投入,加上渔业资源的日渐缩减,以及过去二十年国际普遍实施200海浬后,日本渔船队不断失去进入200海浬经济海域的作业渔场,并失去进入美国和俄罗斯渔场作业的权利,使得日本整体的渔业生产力降低不少,因此,日本近年来的渔获量更衰退到只有1980年代高峰时期的一半。根据日本所出版的渔业白书显示,其渔业部门正面临渔获量的减少、进口量的增加、渔业人口老化,以及个别渔民与渔家的平均经济绩效逐渐恶化等现象,由于日本渔获部门的收益逐年减少之下,因此未来要继续维持目前整体补贴水平将更形困难。

     另外,日本的渔业人口与渔船数也呈现逐年下降之趋势(见图三),虽然沿近海小型渔业不像大规模渔业般快速衰退,但渔业产量与人口亦在衰退之中,目前约有220,000人、6,200渔村座落在延伸35,000km的日本海岸线上,占日本渔业人口的85%,另外还有不少半岛与偏远岛屿主要是从事渔业,渔业收入是当地小区居民最重要的经济来源之一,且政府渔业补贴对这些偏远地区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另一方面,日本渔业劳动人口老化的问题日益严重,超过60岁的渔业从业人口已从1990的28%增加到2000年的45%,目前传统的渔村小区中,由于渔业部门的新进者持续减少,渔业从业人口有严重断层的趋势。因此,日本有部分渔业预算是用来补贴这些渔村小区,这类渔业补贴的特征主要是用在振兴渔业、活化渔村、及社会福利移转等工作。

    

    

     表一、日本对海洋捕捞渔业之财务补贴项目(百万日圆)

     资料来源:联合国粮农组织(FAO)

    

     图三、渔船数与渔业人口数之变化

     资料来源:OECD, 2002

     再以2003年为例,日本的渔业补助分为以下三个计划:

     1. 渔业现代化基金利息补助

     计划目的是导入更先进的渔业管理以调整中小型的渔业结构,资金来源则由地方政府提供利息补贴给渔会且由地方政府承担部份必要开支,预算金额在2002年高达13亿1百万日圆,在2003年则下降到10亿4仟6佰万日圆。

     2. 由地方政府为了促进永续渔业发展所提供的基金补助

     这项计划目的是执行综合性的计划以促进永续渔业并确保人民食物来源稳定、安全与有效供给。资金来源交由地方政府去执行以下项目:促进鱼群增加、永续水产资源、重建渔业群落、保育沿岸环境以及渔业人口的加入以确保食物来源的稳定供应,补助也被用来改进分配、加工以及水产品的消费以确保安全及有效的食物供给。预算金额在2002年高达39亿7百万日圆,在2003年则下降到33亿2仟9佰万日圆。

     3. 提供给非政府组织执行促进永续渔业发展活动之补助

     计划目的是执行综合性的计划以促进永续渔业并确保人民食物来源稳定、安全与有效供给。计划资金来源交由民间组织去执行以下项目:促进鱼群增加、永续水产资源、重建渔业群落、保育沿岸环境以及渔业人口的加入以确保食物来源的稳定供应,补助也被用来改进分配、加工以及水产品的消费以确保安全及有效的食物供给。预算金额在2002年高达30亿7千6百万日圆,在2003年则下降到19亿5仟5佰万日圆。

     基本上,日本对于渔业补贴政策的态度是希望透过WTO对渔业补贴的协议,能确实达成对渔业资源的适当管理及促进渔产品自由贸易的双赢目标,原则上日本与台湾、韩国的立场颇为接近,及建议采由下而上(bottom-up)的方式谈判,即在允许补贴的基础上,谈判应予禁止或限制的渔业补贴项目。因此,日本认为各国在渔业补贴政策下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 禁止IUU渔业补贴以及过度渔捞补贴。

     2. 允许永续发展补贴。

     3. 考虑渔业部门对开发中国家的重要性。

     4. 维持透明度。

     5. 促进WTO与其它国际组织间的合作

     为因应WTO 与相关国际渔业组织的规范,日本国内透过立法手段,限制产量与努力量上限所做的努力有:

     1. 规范渔船的建造,登记与检查

     2. 渔业执照系统

     3. 以权力基础的管理系统

     4. 透过总允许捕获量TAC系统规范渔业产出

     此外,日本还提出绿灯补贴及红灯补贴项目的看法,惟其补贴项目之分类定义因过于偏颇,故遭受WTO不少会员国的批评。日本强烈支持禁止包括建造IUU渔船及鼓励过度渔捞等不利永续渔业的补贴项目(红色补贴),尽管渔业补贴对日本渔业产能与努力量仍难以提升,但基于资源保育及渔业永续利用,其政府仍透过协商所认可之允许补贴的项目(绿色补贴)补贴渔业部门,包括:

     1. 因应渔业资源现况所采取的减船措施

     2. 研究及调查渔业资源

     3. 复育渔业资源

     4. 保育及改善渔业资源栖息地

     5. 合理使用渔场与渔产品

     6. 发展对保育及永续利用渔业资源之相关科技

     7. 保护环境

     三、欧盟

     欧盟的渔业部门在过去几十年间并没有很大的波动,其渔业产量大多维持在7百多万公吨上下,占全球渔获量的比例介于6%至8%之间。虽然渔业对欧盟整体的整体经济贡献不大,但由于欧盟部份会员国如西班牙、瑞典、丹麦等国的渔业实力仍然很强,加上传统上其渔民组织相当团结,且欧盟的整体水产品消费能力很大,因此渔业部门在欧盟仍有其重要的地位与影响力。欧盟共同渔业政策(Common Fishery Policy;以下简称CFP)是其共同农业政策(Common Agriculture Policy, CAP)的一部份,其中包括渔业补贴计划、市场补助和渔业结构调整补助计划。在1970 年代各沿岸国扩充其经济海域到200海浬之后,CFP才正式成形,随后在西班牙与葡萄牙于1983年加入,欧盟为了要调整这两个较具渔业规模国家之利益且要兼顾CFP的实施,使得CFP呈现过渡时期的型式。其后,更由于伊比利亚的加入,使得欧盟的渔船增加了75%,渔民多了一倍。因此,如何解决欧盟渔业部门本已庞大的渔捞产能,更显困难。

     欧盟在1980年代期间曾提供大量的补贴资金在渔业部门上,而在1983至1990年间,许多欧洲的渔船进行调整计划以扩展其管辖区,欧盟渔业部门的财务支持乃不断的增加,自平均每年八千万美元增加到5.8亿美元。这些补贴金额的总数,估计约有20%是用于建造新的渔船。期间欧盟也强调渔船队的重整,但为使欧盟水域内的渔获努力与渔业资源的利用能更加合理平衡,1983年及1986年欧盟分别设立一个3年与10年的渔业建设计划。欧盟渔业重整计划中,多年度辅导方案(Multi-annual Guidance Program;MAGP)最初阶段在1987年至1991年期间,首次要求欧盟成员减少其3%的船吨数和渔船马力的2%。欧盟的渔船队重整计划初期并未受到各会员国政府的支持,使得在1987年至1991年间,只有两个欧盟会员国达到减少上述的目标,而其它会员国实际上则增加其渔业产能,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大部分会员国并未减少「提升产能」的补贴预算。事实上,在过去10年甚至更早前,这些欧盟会员国均编列相当多的渔业补贴预算。目前欧盟全部的渔业总预算约为11亿美元,其预算当中有关渔业部门的补助计划,主要项目有:(1)渔产品营销;(2)渔业重整;(3)渔业资源保育;(4)国外渔业合作协议。

     总结,欧盟在过去20年中,尽管传统作业渔场的减少和本身渔业资源的枯竭(尤其是北海),但其渔船数大致仍维持在一定的水平。换言之,尽管欧盟投入许多资金于减少渔业产能,包括减船和重整的计划,但欧盟的渔船数,大都维持在相同的数量,此结果显示过去所执行的渔船重整计划并不如预期。欧盟其它渔业补贴计划仍致力于重新调配渔船在欧洲海域以外作业的问题,例如,欧盟在欧洲公海作业的渔船,会被分配至福克兰群岛捕鳕鱼和鱿鱼,或至西非捕捉头足类的鱼种,加上欧盟执委会近来对海洋竞争的解除,及建议欧洲建造渔船的企业可在渔业产能和永续资源有效利用两者间取得更好的平衡,并积极取得新兴市场的占有率下,要达成其渔捞产能减少的目标是有其困难度。基本上,欧盟各国对渔业补贴的意见仍未一致,但多数主张以从上而下(top-down)方式谈判,即先全面禁止渔业补贴,然后再谈免于限制的渔业补贴措施。限于篇幅,本文以下仅就几个欧盟国家的渔业补助实践加以说明。

     (一)丹麦--其渔业补贴可大致分为以下两项:

     1. 永久性的撤销

     即渔船收购计划,大部分买回的渔船会被解体拆毁,只有少数具有历史意义的船可以保留下来,并维持在最佳的状态;在此计划中,大部分有登记的渔船在完全失去应有的商业捕捞权力后,其执照将会被删除并得到一部分补贴。

     2. 补助年轻渔民

     为了防止渔业从业人口的老化,由政府提供补贴鼓励初次进入渔业部门工作的年轻人,但若新造渔船或雇用外国渔工则不在此项补助的范围之列。

     (二)西班牙--其渔业补贴可大致分为以下三项:

     1. 船队更新与现代化补贴

     西班牙身为欧盟一员,遵循船队缩减政策,因此船队更新与现代化所建造之渔船,其吨数与马力仅能取代先前毁损的船只做更新。

     2. 对在摩洛哥渔场停止捕鱼之船主给予经济补贴

     对船龄超过10年以上之船主,愿意停止渔业活动所给予的补贴,依规模吨数之不同,给予比实际价值低的部分补偿。

     3. 实验性渔业导入计划补贴

     为了保育渔业资源及执行更多选择性目的所给予的补贴,其实验性渔业通常要进行足够次数的科学监控,及花费一段时间才能获得结果。

     (三)瑞典--其渔业补贴可大致分为以下几项:

     1. 对渔业公司的投资补助

     对象仅限于在欧盟有登记并持有渔船执照之船公司,补贴其船队更新与现代化。

     2. 渔港设施的投资补助

     目的是为了提高捕捞鱼获的质量,以及改善工作环境、安全与作业条件。

     3. 内陆渔业的投资补助

     政府透过投资补助、核发执照及规范不同渔船马力等手段,帮助内陆渔业的发展。

     4. 小规模的沿岸及淡水渔业共同投资补助

     目的是为了强化渔村经济、活化渔村小区所支持的小规模渔业经营之投资补助。

     5. 为了社会经济措施所给予的投资补助

     对于首次全部或部份拥有渔船之35岁以下的年轻渔民给予补贴,此外亦给予至少从事渔业五年之渔民或愿意接受渔业职业训练者补贴,但此项补贴目的并不是为了增加渔业产能而设立。

     四、韩国

     南韩地处北纬34度至38度之间,左为日本海,右邻黄海,南接大韩海峡居寒、暖流交汇之处,富渔业资源。韩国政府对于整体渔业发展投入许多财力,投入渔业部门的项目众多,例如自1994年起已着手实施减船计划以降低渔业产能,至2003年共减船2,555艘渔船。基本上,韩国政府对渔业补贴的立场与台湾、日本相近,其对渔业补贴政策可包含四大项目,有远洋渔业补贴、渔业活动补贴、取得及建造远洋渔业渔船所给予的税率减免、及其它的渔业补助计划,主要内容详述如下:

     1. 远洋渔业补贴

     此计划为一短期的补贴,即给予远洋渔船业者一个必要的贷款金额,以维持其远洋渔业作业上的需要。最近韩国的渔业政策为因应OECD的要求,及双边渔业协议及地区渔业管理实体的规范,希望达成缩减远洋渔业的产能及远洋渔船的船队数量,在1998~2003年间,韩国共淘汰了21艘渔船。在整体远洋渔业渔船的数目下降下,及市场与基金的利率差距减少下,也使得对于此项补贴基金的需求下降,因此贷款本身对渔业的产能并没有直接的冲击,且影响非常的小。

     2. 渔业活动补贴

     项目包含渔业基金贷款、其它渔业相关贷款及水产养殖发展补助等,由于目前其渔业活动补贴对于实际利益的影响非常小,因此,密集的渔获努力及过度供给的冲击也在减少,特别是当补贴的受益人被发现有从事非法捕鱼活动时,他的补贴将会被追回,因此这项补贴已朝鼓励渔业永续发展的方向。

     3. 取得及建造远洋渔业渔船所给予的税率减免

     此税率减免是用来取代老旧的远洋渔船,或是建造发生海难及失火的渔船,这项政策看起来似乎会增加渔业产能,然税率的减免只有0.5%,因此计划的规模有减少的趋势,在2001年高达240亿韩元,2002年却只有98亿韩元,这反映远洋渔业的缩减及停滞政策的奏效,因此税率减免补贴对渔业产能增加的影响是很小的。

     4. 其它的渔业补助计划

     (1) 更新老旧渔船及设备:此计划被韩国政府视为福利政策,是为了保护船员生命安全,补助对象只限于小型及老旧渔船,包含10顿以下船只或16年以上船龄的船只,若使用这项补助来增加渔船的吨数是不被允许的。

     (2) 渔业发展补助基金:这项计划是为了要保护渔业族群、适度开发自然资源、及达成渔业永续经营的目标,包含了总允许捕获量、渔业资源管理、人工鱼礁放置、及海洋牧场鱼苗放流等计划内容。

     (3) 保险、风险及灾难补助:渔业从业人员有别于陆地工作者,渔船船员因承受较大的职业风险,故这样的保险补贴被政府视为社会福利政策之一,受益人包含了沿近海及远洋渔业的从业人员。

     (4) 通路系统改善计划:此计划是为了改善老旧及无效率的传统营销通路系统,并加强当地相关的基础建设,以确保传统通路的现代化。

     (5) 渔船减少计划:此补贴计划是透过买回渔船并撤销执照,以及拆毁淘汰渔船的方式,以减少渔捞产能,在1994~2003年之间,计有2,555艘各式渔船遭到被淘汰及拆除的命运。

     (6) 燃料税的减免:韩国政府认为农渔业并无使用高速公路的需要,因此对此产业可免除这项税率。

     (7) 研究发展补助:此项补助是为了促进渔业永续发展所需的各项研究与发展工作。

     (8) 渔港建造之补助:此项计划除提供外岛安全的交通建设,以及当地居民的休闲机会外,并可监测渔船安全出入;此外,港口使用者已从以前的渔船转变到现在的游艇、货船及休闲船只,在此背景下,渔港的建造是属一般性的基础建设,并不是渔业补助。

     (9) 渔村发展补助:透过渔村小区生活环境的改善,以维持居民的生活质量与安定。

     南韩政府相当重视渔业对于稳定粮食来源,提供就业机会等方面的贡献,因此对于渔业整体发展所提供的财务援助也相当可观,同时在各类国际渔业与经贸组织会议的场合,南韩政府对于渔业补贴的看法持正面的立场,并强调渔业补贴有利于渔业管理与渔村经济发展。

     五、美国

     传统上,美国政府对于渔业补贴政策并没有像欧盟或日、韩有整体性的渔业补贴政策,且相对其对农业的补贴而言,在渔业部门方面的预算补贴也相当的节制。基本上,美国已逐渐属于倾向反对渔业补贴,如同其它主要反对渔业补贴的国家,美国政府认为过去过度的渔业投资是导致今日生产过剩与过渔的主因。以往美国政府渔业补贴主要有渔船淘汰与执照减少等计划,其所执行的渔船收购计划,目的是要移除目标鱼种的过剩产能,以及减缓关键经济鱼种的衰退,这些计划包含透过其政府的直接补助,或贷款给渔业经营者以买回过多的渔船。以下例子是美国这些年来为处理这些问题所发展出来的计划:

     (1)白令海鳕鱼业

     阿拉斯加的白令海鳕鱼业是美国最大渔业别之一,其国家海洋渔业局(NMFS)收购30艘中的9艘拖网渔船及相关的执照,全部买回的成本是9,000万美元,其中1,500万美元来自中央的补助,其余的7,500万美元则由政府贷款给阿拉斯加渔民。收购的渔船中有8艘是被拆毁,另1艘被禁止在美国商业渔业海域从事捕鱼,因未收购计划中移除的产能不会再恢复,其结果使得渔民的作业成本下降并使得获利增加。

     (2)太平洋沿岸底拖渔业

     此计划由渔民竞价买回过多船只与执照,计有4,600万美元的预算,其中1,000万美元是透过直接补助,其余3,600美元则由政府提供贷款。其收购对象包含自愿放弃渔业执照及其渔船在世界各地的渔捞特许权,NMFS透过拍卖竞价的方式,接受拍卖总价高达45,662,471美元,包含了91艘渔船及239张的渔业执照,NMFS要求所有投标人永久停止未来的渔业活动,执照随后被取消以避免渔船到世界其它各地去捕鱼。

     (3)白令海和阿留申群岛捕蟹渔业

     全部预算近一亿美元,包含30年的贷款,对象包刮买回参与竞价的船只,6种不同的捕蟹渔业各自支付不同的利率,对象包含自愿放弃渔业执照及其渔船在世界各地的渔捞特许权。透过拍卖竞价的方式,总共有55艘船主投标,最后NMFS接受拍卖总价9,740万美元包含了25艘渔船及62张执照。

     虽然美国在执行渔船收购政策上是成效卓著,但美国有关渔业补贴的单位如国家海洋渔业局(NMFS)和商业部,其渔业补贴计划是由数个政府单位一同执行,包括有美国商业部、农业部、州政府和其它相关单位,由于缺乏一个整合的单位,使得有些补贴计划施行的较无效率。另根据以往的经验,其渔船收购计划可能会产生下列问题,如收购计划实施之后,因为渔业活动变得更有利可图,原有闲置的执照与未使用的渔船,可能会更积极的从事渔业活动。此外,原本的渔船马力、财务资源及捕捞能力可能会移转到其它渔业别,造成其它鱼种的产能过剩;又剩下的渔船会有资本去改进未买回船只的马力,造成潜在的渔捞产能过剩;另外,当经营者得知收购计划将实施前,会增加渔获努力以取得更多的补偿,这无异于变相鼓励渔业活动。

     六、结语

     近年来,由于渔业资源枯竭问题日益恶化,保育渔业资源永续发展之声浪日渐高涨,爰引发各国对渔业补贴议题之重视,相继提出其有关渔业补贴之立场文件。由于世界各国对渔业补贴的渊源已久,因此WTO要求各会员国必须依照SCM协议之规范,呈报其有关渔业补贴之申报通知,基于WTO渔业补贴议题之发展方向将牵系我国未来渔业政策之调整方向,因此本文就相关国家对渔业补贴之实践及其立场与未来动向加以探讨,期能使我国更明了渔业补贴议题的发展情况,进而提供相关单位之渔业补贴议题立场参考。

     基本上,在WTO架构下,目前各国探讨渔业补贴的看法与立场上虽仍有歧见,国际间对于渔业补贴议题主要分为两派,其一是由纽西兰、澳洲、巴西等二十余国所组成的鱼之友团体,另一为我国及日本、韩国渔业之友团体。两方虽经历多次协商,但进展仍有限,不过也达成某种程度的共识,即各国的渔业补贴应透明化。以下仅就未来可能方向加以说明:

     1.确立补贴与IUU渔业之间的关系,了解何种补贴将导致IUU渔业的发生,哪些补贴能有效的消除IUU渔业。了解各种补贴的优劣,并且考虑其对IUU渔业的影响来建立一套准则。

     2. 确立补贴对于渔业的影响,包括对直接受补贴渔民的影响,有可能使受补贴者产生如增加其渔获努力的行为,最终可能导致渔业资源的衰竭。另外,未来对于间接的影响也必须透过完整的研究来加以确认。

     3. 目前国际间对渔业补贴议题多围绕在海洋捕捞渔业,但不久将来也会对逐渐受到重视的养殖渔业加以探讨,因此有关关于补贴对养殖渔业的可能影响亦是未来课题。

     4. 国际间对补贴的定义仍缺乏共识的困难之处:

     (1) 补贴方式的多样性-政府的补贴可采取出口补贴、生产补贴、价格补贴以及租税优惠等措施。

     (2) 补贴过程的复杂性-政府的一个补贴政策过程可能包含多种补贴的措施,使得补贴流程更显复杂。

     (3) 国际认知的不同-补贴政策是提升国家竞争力之贸易工具,亦是妨碍自由贸易的非关税贸易障碍,再加上目前国际间对补贴与环境、资源的看法不一,使得各国在补贴的认知上有着相当差距。

     (4) 各国利益的冲突-补贴会造成贸易的不公平,使得各国为了彼此的经济与贸易的利益,在补贴的议题上产生冲突。

     5. 未来国际间在讨论渔业补贴议题时,亦会考虑渔业补贴对于开发中国家之重要性,包括享有特殊及差别待遇等。

     6. 根据WTO各会员所建议,未来之渔业补贴方向大致如下:

     (1) 禁止性的渔业补贴(红色补贴)-对渔捞产能或渔获量增加有帮助之补贴:

     (i) 非法捕鱼(IUU)之补贴;

     (ii) 提升渔捞产能之新造或改造渔船之补贴;

     (iii) 经由第三国渔船移转,含合资企业,之补贴。

     (2) 允许性的渔业补贴(绿色补贴)- 对环境与渔获压力减轻或正面经社影响之补贴:

     (iv) 渔船报废除役及执照撤销之补贴;

     (v) 渔业资源改善、管理及环境保护之补贴;

     (vi) 渔业资源永续利用之研究与发展;

     (vii) 渔民再训练、退休及转业之社会安全补贴;

     (viii) 渔船改善工作环境、作业安全、产品质量等之补贴;

     (ix) 渔民因天灾、不可预见因素、及拯救渔源计划等而休渔者。

     七、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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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水产厅(2004),水产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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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庄庆达、翁永和、林建甫、黄异、杜芳秋(2000),我国加入WTO有关渔业补贴谈判之因应策略研究,行政院农委会渔业署委托计划。

     庄庆达、萧尧仁(2001),世界各主要渔业国家的渔业补贴概况,中国水产,第585, 586 期,11-21页及14-20页。

     FAO (1992), Marine Fisheries and the Law of the Sea: A Decade of Change. Rome:FAO. Flaaten, O. and P. Wallis (2000), “Government Financial Transfers to Fishing Industries in OECD Countries.” OE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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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ECD (1999), Norway’s Contribution to the Study on the Impact of Government Financial Transfers on Fisheries Resource Sustainability. Paris: OE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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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网站:www.wto.org.; www.fao.org.;www.oecd.org

    

     议题3. 我国对渔业补贴现况及因应

     主讲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渔业署 林永德主任秘书

     一、前言

     各国发展渔业之初期,皆以增加渔获、供应粮食、提高渔民所得为目标,随着渔民经济状况改善,渔船加大且数量增多,采用现代化渔业机械,渔捕效率提高,但是海洋所能孕育之资源有限,资源永续利用成为各个国际场合的话题,WTO的渔业补贴谈判除了要避免因补贴扭曲了国际贸易外,也将维护渔业资源视为主要目的之一。可预期谈判的结果将缩减容许补贴的项目,我们是会员国之一,将来对于谈判的结果也必须遵行。目前渔业补贴谈判仍在陆续进行中,自不宜自曝立场,因此本文仅就较不敏感之事项加以说明。

     二、渔业补贴谈判之情势

     世界各国渔业发展程度不一,在WTO会员国中,有些属已开发国家,有些属开发中国家,已开发国家鱼捕能力较强,而开发中国家亦有渔业先进国与较少开发国之分,另就资源情况而言,亦有沿岸国与公海捕鱼国之分,沿岸国倾向于保护渔业资源,形成鱼之友之次级团体,渔业国则需兼顾渔业的需求,而形成渔业之友次级团体。兹就各次级团体之不同立场说明如下:

     (一)鱼之友

     巴西、纽西兰、印度、澳洲等二十余国家组成鱼之友次团体,认为大多数的渔业补贴都可能增加渔捕能力,削减渔业资源,因此主张由上而下的谈判方法,除了少数项目外,大部分的补贴均应禁止。经过多次讨论,最近已同意搁置讨论谈判的方法,而对补贴的内容进行讨论。然而观察其近期提出之立场文件,均针对允许补贴之项目提出讨论,隐含仍采由上而下之谈判方法。

     (二)渔业之友

     日本、韩国及我国认为渔业补贴只谈判应逐项检视,分辨出禁止性补贴及允许补贴,其余仍依现行ASCM规定列为可控诉补贴。三国已共同提出立场,列出红灯与绿灯项目,但略显势单力薄,尚再努力争取中。

     (三)补贴透明化

     欧盟曾提出建立预先申报制度,即使列为绿色补贴,亦应于实施补贴前向WTO申报,以供各国检视,未申报者则视为禁止性补贴。

     (四)特殊及差别待遇(S&D)

     在杜哈宣言以承诺给予开发中国家特殊及差别待遇,在渔业补贴方面亦然。巴西提出的立场文件主张开发中国家在允许补贴的项目应与已开发国家及渔业先进国家有所不同。日本认为世界渔捕量最大之十各国家中有七各是开发中国家,而我国则认为可以给较长之执行起始期间,同一项目在某些国家是允许补贴,在其它国家是禁止补贴。

     (五)小规模渔业及劳力型渔业

     在补贴方面考虑给予小规模渔业或劳力型渔业特殊考虑,目前尚在对于定义进行讨论,一般关切的是商业性渔业或家计型渔业,劳力型渔业与家计型渔业较相近。有的国家希望延伸到小规模渔业,并把规模决定为船长24公尺以下或船吨数30以下等等。

     三、补贴现况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WWF)等,均甚关切渔业资源永续利用,而进行渔业补贴之研究与谈判,因大部分WTO会员国也是联合国之会员国,从FAO及WWF对渔业补贴之研究成果,也可了解到WTO渔业谈判之可能状况,从而检讨我国补贴之现况。由于渔业补贴尚在谈判阶段,补贴的项目与分类均未确定,本文仅就FAO与WWF所分析的补贴项目列出,再以口头说明方式与各位共同探讨我国之补贴现况。

     (一)FAO之分析

     1. 补助购买渔船或促使渔船现代化。

     2. 补助国际合作资金。

     3. 所得保证支付。

     4. 政府支付渔民健保计划。

     5. 渔民灾害救助给付。

     6. 支付给予外国政府价金,得以安全进入其所属渔业领域。

     7. 运输及油料补贴。

     8. 安全设备补贴。

     9. 免除渔船用油之税金。

     10. 营业税免税。

     11. 远洋渔业免税。

     12. 优惠贷款。

     13. 政府担保银行贷款。

     14. 补贴渔民保险金。

     15. 以低于市价之价格销售商品予渔民。

     16. 政府补助研究与发展计划。

     17. 技术移转。

     18. 信息收集,分析及传播。

     19. 渔业探测及渔机具发展。

     20. 给予渔民价格支持补助。

     21. 渔业资源遭受损害时之补偿。

     22. 一般灾难救助。

     23. 市场促销计划。

     24. 渔船除役补助。

     25. 执照及配额收买。

     26. 渔民再教育训练。

     (二)WWF之分析

     1. 提供补助、低利贷款、贷款保证、税负激励,以供购买或修复渔船,或取得渔业机械。

     2. 鱼及渔产加工品之价格支持。

     3. 提供补助、低利贷款或其它财务利益,以供渔产品之运送及加工。

     4. 对于渔民或其家庭之收入或工资支持或失业或其它社会救助。

     5. 促进出口之计划。

     6. 提供免费或优惠之海上保险。

     7. 政府对于船主承诺返还外国机构所处之罚金或没收。

     8. 港湾建设或维护。

     9. 渔民或渔民小区房舍或公共设施之建设及维护。

     10. 提供燃油或税负减免或其它折扣,以降低油价。

     11. 提供饵料或冰。

     12. 支付或补助与他国渔业合作所需费用。

     13. 政府补助促进鱼及渔产加工品消费之计划。

     14. 政府补助渔业技术之研究发展计划。

     15. 渔业管理之政府支出。

     16. 渔船收购计划。

     四、因应对策

     WTO渔业补贴之因应,可分为谈判阶段之因应及谈判结束后之因应,谈判阶段尽量争取我国渔业受到公平之待遇,谈判结束后则需遵守谈判所订出之规范。兹将这两阶段之因应对策说明如下:

     (一)谈判因应对策

     1.研究以往APEC、OECD、FAO等国际组织对于渔业补贴之分类及讨论趋势,分析WTO谈判可能之结果。

     2. 评估我国现行补贴项目,以及各项目其它国家之主张,分析那些项目需力守,那些项目可能需尽速进行产业调整。

     3. 结合渔业情况与我国相当、立场相近的国家,形成次级团体,争取我国利益。

     4. 以兼顾渔业资源永续利用及减轻对渔民冲击做为谈判目标,对于冲击较大之项目,争取较长之调适期。

     (二)产业之因应对策

     1. 积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就各区域性渔业组织分配给我国之容许渔获量而言,我国远洋渔船数超过合理之数目,需办理减船才能永续经营。而在沿近海渔业方面,渔船数亦过多,将来补贴减少,经营成本提高,需办理减船,使体质较好之业者继续经营。

     2. 积极培育渔业资源

     培育渔业资源之补贴可望列为允许补贴,我们需继续投放人工鱼礁,划定保护区,以培育渔业资源,以提高单位努力量之渔获量。

     3. 改变作业型态提升渔产品价值

     苗栗县白新鱼礁区设置后,渔民从原来之流刺网作业改为钓具作业后,鱼价提升至每台斤300元,渔民收入提高,使渔业成为当地收入最稳定的行业,而钓具业对渔业资源危害性最小。

     4. 推动产销履历及鱼产品标识

     我国渔民自行捕捞之鱼虾鲜度较大陆货为佳,理应售得较好价格,然因消费者不易分辨,鱼价受拖累,如全面推动产销履历及渔产品标识,则可提高国产渔产品价格。

     5. 渔民作业调整

     将来渔业补贴减少之后,渔民经营成本提高,渔民可调整作业季节,利润较低之季节办理休渔,利润较高之季节则出海作业。

     二、 综合讨论

    

     何胜初执行长:

     今天座谈会出席的相当踊跃,共有四十多位参与。刚才透过三位主讲者精辟讲解,即便对此议题外行的人亦能清楚暸解渔业补贴之现况与发展。接下来我们进入综合讨论,各位如有任何疑问或意见都可提出。

    

     黄鸿燕副组长:

     主席及各位渔业界的朋友大家好,我长期在渔业署远洋渔业组服务,近日转调至渔业署企画组接任副组长业务,过去对于渔业补贴议题仅止于了解并未深入探究,而接任企画组业务后,亦正在思考未来渔业补贴政策的走向。我个人认为,不论是远洋、沿近海及养殖渔业都应该维持正常发展,倘若不正常发展则会造成扭曲。就如目前鲔钓渔业因渔捞能力过剩而面临渔船收购问题,其实远洋渔业遭受到如此大的伤害,我认为这个问题多多少少和渔业补贴有关联。

     就如刚才三位主讲者报告我国的渔业补贴政策之作法为bottom up,和采top down 策略国家的作法刚好相反。目前支持bottom up策略的国家仅有日本、韩国及我国,而WTO现有会员大部分的国家都支持top down策略。尽管top down策略虽认为补贴应全面禁止,但仍陆续提出可进行补贴的项目,bottom up策略则认为应扩大列出不可补贴的项目,包括促进增加fishing capacity及IUU渔捞作业等渔业补贴之项目应禁止;但我认为其实两者并不完全冲突。但由于目前支持bottom up策略的国家仅有三国,而WTO之会员国有一百多个,大部份支持top down,因此推断未来双方阵营可能需妥协,但因我阵营少,势必我方必须让步或被牺牲,未来以top down模式为谈判之基,可能性非常大,最后谈判的结果对我将相当不利,因此未来我究竟是否仍坚持bottom up策略,有待进一步检讨。

     另目前我国的补贴策略是否真的和日本站在同一阵线亦值得深思,目前所有列入红灯补贴的项目都是针对台湾,并没有任何日本或韩国的渔业补贴项目被列入红灯补贴中,所以今天在此提出此疑问,是觉得外在环境好像变了,如大家也觉得变了,政策上是否应予以调整?因此想藉此机会让大家脑力激荡一下,一同思考未来策略方向。

     此外,在此提出一个问题让大家思考,究竟台湾在WTO渔业补贴谈判时要争取的为何,纽西兰方面认为我方要争取的不过是渔业用油补贴,但究竟我方是否仅有要争取渔业补贴用油一项?大家心里应该很清楚,目前渔业用油补贴流用的情况非常严重,而渔业用油补贴却占政府支出之大部分,但此政策是否真正照顾到我们渔民?我个人认为应就远洋、沿近海及养殖各补贴项目逐一检视,其实除了渔业用油补贴外,我国其它各项补贴都是微乎其微的小补贴,而未来我们是否能顺着国际趋势将渔业用油补贴经费转移为有助于渔业资源永续利用之绿灯补贴,这才是真正照顾到渔民的方式。

     另以往我们认为我国养殖渔业之发展并无补贴问题,而最近有人提出天灾补贴及养殖地区因地层下陷严重需要收购等补助亦属于养殖渔业之补贴,这令我相当困惑,因为目前我们并不清楚究竟哪些项目属于可以补贴或不可补贴项目,在此提出和各位先进讨论。

    

     林永德主任秘书:

     关于bottom up策略并非表示大部分的补贴政策都是允许的,而是希望能逐一从细项检视该补贴系绿灯或红灯补贴。此概念鱼之友等国家也逐渐接受,譬如说纽西兰提出关于渔业管理方面的补贴,应可归类于绿灯补贴,而美国亦提出收购并解体老旧渔船之补贴,亦应纳入可允许的补贴项目,所以我认为如果当初没有我方、日本及韩国的坚持和努力,在WTO的架构下谈判,可能仅提出可归类于绿灯补贴的项目,并未将补贴的项目逐项检视,而将大部分渔业补贴全面禁止。而我们希望的是能够无论红灯或绿灯补贴之项目都能逐一检视及讨论。

     再来谈到有关IUU渔船的问题,日本每次提出的文件中都提及,倘若一个投资者在国外经营IUU渔船,则其在国内经营的船公司无论为独资或合资者,其政府不应给予任何补贴。我方则认为在国内法律上窒碍难行,虽其有违国际规定,但因国内的船公司并无任何不法行为,实无法给予任何不公平待遇。故我方和日方签署共同文件时,会要求日本删除此部份文字,而日方也同意。

    

     张叔彬总干事:

     在此提出几点意见,第一点今天的报告中未提及中国大陆之渔业补贴政策讯息,实为美中不足。中国大陆为我国渔业之最大竞争者,我国远洋渔业已面临中国大陆不断扩张的危机。目前中国大陆大型之渔业公司皆为国营,若渔业公司亏损,是否由其政府编列预算补贴?这方面的信息并未谈论到。建议未来可多搜集中国大陆方面的信息,俾能知己知彼,及早因应。

     第二点是关于渔业用油补贴。从今日的座谈会中不难发现未来渔业用油补贴政策之取消似乎是无法避免,而目前业者心理上也有些准备,但政府在取消渔业用油补贴前,应思考如何帮助业者减轻因渔业用油补贴取消而遭受的损失,譬如将经费转为休渔及收购老旧渔船等。目前的休渔政策无论渔船大小,自愿休渔100天仅可领取奖励金10万元,对远洋渔船而言不具任何意义,而虽然有针对远洋渔船设计出指定性休渔之奖励政策,但至今尚未有任何鱼种或作业海域之指定性休渔的相关公告。

     第三点,渔业署「渔业动力用油优惠油价调整措施」说帖中指称,由于国内油品市场已经开放,而国内油价与邻近国家已趋于接近,倘若取消补贴对业者似乎影响不大。但事实上,国内油品市场虽然已自由化,但民国91年经济部订定的渔船加油站设置管理规则,因其中申请设置经营渔船加油站之标准相当严苛,导致除中油公司外,其它油品公司因进入市场的门坎过高而无法经营,另该规则中又明订倘若船舶无法在渔船加油码头区内泊岸加油者,渔船加油站得以自备之油驳船供应,此规定亦仅允许已设置渔船加油站的中油公司才可派油驳船加油,导致目前渔港之油品市场皆由中油独占。在这种没有其它油品公司竞争的状况下,其油价及服务可想而知。以远洋鱿渔船为例,每年在国内加油量超过10万公秉,但中油公司所给予的油价折扣却微乎其微,甚至今年连折扣都全部取消。在此提出希望渔业署能协助将此规则修正或废止,才有助于达成渔业用油之油品市场自由化。

     另关于老旧渔船收购政策,一艘七、八百公吨的渔船由于收购价格最高不得超过790万元,导致船东不愿意被收购而继续经营,所面临的不仅是作业成本提高,还造成耗油量增加,对环境及能源而言都是损害。在此建议倘若政府未来配合WTO政策将渔业用油补贴取消而将转向补贴收购老旧渔船时,应彻底检讨休渔及收购老旧渔船政策,以有效减少渔获努力量。以上几点建议,谢谢。

    

     何胜初执行长:

     有关中国大陆的渔业补贴政策资料搜集,两位教授是否有补充。

    

     庄庆达教授:

     首先响应张总干事的第一个问题。一般在WTO的各类协商或谈判中,并非所有会员国都会参与讨论,而是关心其发展或担心会受影响的会员国才会积极参与讨论。以渔业补贴为例,目前约有20多个远洋渔业国及沿岸资源国积极参与讨论。其中沿岸资源国站在资源经济租与永续保育的概念,自然形成鱼之友的次团体,而远洋渔业国则站在产业发展与渔民生计的立场,故以渔业之友次团体相称。至于中国大陆在WTO渔业补贴的谈判中,很少有发表关于其立场或看法,关于中国大陆的资料,建议参考中国水产月刊第585期中所刊载的内容。另外,刚才张总干事也提及应加强对中国大陆的研究,特别是目前中国大陆渔业公司大多属于国营事业,是否未来亦应受到WTO谈判结果之规范?其实中国大陆国营事业所面临的问题更大,不过由于中国大陆属于开发中国家,可享特殊待遇或选择规避此问题。先前我也曾深入中国大陆搜集数据,但由于许多数据都不能公开,在搜集上都是透过私下交情提供,数据发表上有一些困难,所以联合国粮农组织也特别强调中国大陆的资料仅供参考而不可尽信。事实上,台湾和中国大陆合作的可能性往往会受政治的牵绊,彼此在参与国际经贸或区域渔业中,虽然私底下常常可以意见一致,一旦在谈判桌上则无法站在同一阵在线。

     其次要响应有关渔业用油补贴的问题,张总干事提到我国油品市场已自由化,但事实上目前我国的油品仍由中油及台塑两家公司所独占。早期我国优惠油价之计算方式系基于公平竞争之前提下,参酌邻近国家渔船用油价格与中油公告牌价之价差予以补贴,未来真正的油品自由化应如日本及韩国,鼓励渔业团体如渔会或鲔鱼及鱿鱼公会经营,以取得更好的油品价格与来源。此外我国的渔业用油补贴牵涉到价格补贴及税赋减免两部分,其实国际上仍有许多国家实行税赋减免补贴,且我国减免之税额接近微量补贴,不至于到被控诉的程度,若加上价格补贴就超过微量补贴标准,可能会有遭控诉的压力。另一方面,如何将政府补贴移转至协助渔业优质化是值得重视的议题,包括渔产品之卫生安全、生产履历等,均能让渔产品增加其附加价值,这部分是未来要努力的方向,也是我国的竞争力所在。

     另补充一点,许多国家在谈渔业补贴政策时,采用top down策略是希望速战速决,而bottom up策略则属拖延战术,是希望争取更多时间来转换渔业补贴,而谈判到最后也一定是采取妥协的姿态。其实我国多数的渔业补贴并没有想象中严重,目前除渔业用油补贴外,应是没有迫切解决的问题,倒是资源是否有用在刀口上。例如渔业用油补贴本来已逐步降至5%,后来又因政治考虑而回升,我认为如何有效规划与转换政府补贴,使其能发挥真正的功能与资源效益才是关键的课题。

    

     林宜男教授:

     谈判有时须采必要性的坚持,在WTO的架构下进行谈判时,其最后的谈判结果乃采共识决,当决策过程中无法达成共识时,方以投票决定。最初鱼之友等国希望能在SCM协议的架构下另订规则来规范渔业补贴,但日本认为渔业补贴要另订定规则,必须有其无法适用于现行SCM协议规范的适当理由,否则其仍应与工业产品一样遵守SCM协议之规范。由于日本的坚持,使得鱼之友等国最终同意回归到SCM协议架构下进行渔业补贴谈判。现今鱼之友等国也已经开始思考哪些渔业补贴项目应归类为红灯补贴,哪些项目归为绿灯补贴,亦即各国目前业已进入实质的谈判程序。

     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补贴措施都不可以施行;仍有些补贴是被允许的,譬如台风、天灾等人道救助或渔港建设与观光休闲结合等补贴。入会后,我国为符合WTO国际规范,已调整修正渔业用油补贴政策。未来,若WTO谈判最后明确规定必须禁止渔业用油补贴时,则我方应尽量争取缓冲期并思考转圜方式,以保障渔民利益。

     再来响应张总干事提及关于中国大陆的立场,敝人认为中国大陆和我方是敌是友,尚难有所定论,但可以知道的是,想在WTO架构下与其合作的可能性并不高。譬如中国大陆将电子零件之货物税提高,而我方要求与中国大陆进行协商时并未获得任何响应,但美国要求与之谘商则立即获得响应。另中国大陆在WTO的舞台中,从未正式呼应我方,据此,敝人认为在WTO诸多谈判议题中我方和中国大陆从未合作过,现今欲于渔业补贴议题方面与其合作,事实上是有困难的。此外,各位可以参考「规则谈判小组有关渔业补贴议题之谈判文件汇整表」(请参阅第21至27页),中国大陆曾于2002年6月20日及2003年5月1日提报两份文件,证明渔业补贴之削减有助于永续渔业,但文件内并未提及其立场及作法,诚如庄教授所言,中国大陆在WTO渔业补贴议题方面很少表达看法。

     另目前我们正在研究欧盟将其渔业补贴转型之模式,以从中吸取经验,即便未来可能削减渔业用油补贴,但对我国而言应不至于造成太大的伤害。林永德主任秘书:刚才张总干事提及中国大陆渔业资料之搜集,我想这是非常重要的。未来几年,我们应该要选定我国之主要贸易对手国及利害关系国,搜集其渔业补贴资料。现在虽站在同一阵在线,但未来亦可能遭其控诉。故目前我们亦积极搜集日本渔业补贴资料,不仅依其年度预算进行估计,另外也建议国贸局可委托中华经济研究院搜集日本、韩国及美国等相关国家之补贴状况,因为各国提报至WTO之正式文件内往往仅提及其真正渔业补贴之一小部分。

    

     郭宗海简派技正:

     目前沿岸国或注重渔业保育的国家组成鱼之友,而日本、韩国及我国则组成渔业之友,在此建议渔业之友可改名为永续渔业之友,可能有助于进行渔业补贴谈判。

    

     何胜初执行长:

     目前我国虽然和日本同为渔业之友,但由于我国为水产品贸易顺差国家,而日本为水产品主要进口国,其实未来我国与日本间立场及意见之分歧问题应会逐渐浮现。

     另1987年4月美国政府与南太平洋各岛国政府签订多边围网渔业合作协议,每年提供1,000多万美元之渔业援助款予南太平洋论坛渔业局统筹分配,2003年6月时美国政府提供之援助款更提升至1,800万美元,而业者每年每船仅需支付约6、7万美元之合作费用。在此请教美国政府提供此种入渔合作援助款予南太平洋各岛国是否属于渔业补贴。

     另庄教授提供的文件中(请参阅第31页)日本对海洋捕捞渔业之财务补贴项目表中,海洋捕捞渔业项下之一般服务类别中之研究远洋渔业生物资源一项,此经费是否为补助日本各研究中心之经费,另国际渔业合作之推广费用,是否亦为入渔费补贴之一种。

    

     庄庆达教授:

     刚才何执行长谈及美国提供南太平洋各岛国之入渔合作援助款,也是属于一种渔业补贴,另外日本对其产业所提供的国际渔业合作之推广费用亦同。不仅是美国、日本,欧盟许多国家也都有此类补贴。至于如何合理化补贴项目之名称,其实只要能适度切入资源永续与强调环境保护等功能,则所列出之补贴项目对我国并不会产生不良的影响。目前WTO在渔业补贴的谈判中,希望各国能确实列出补贴项目并进行逐项检视,但亦有许多国家采取暂缓列出的策略。如日本、韩国提交WTO或OECD的渔业补贴项目中,常不明列出细项名称,而是以一般服务项目来概括。此外,不少鱼之友国家依靠渔业资源收取入渔费用,因此特别在乎渔业资源能否永续利用。另外包括中国大陆等国家其实是渔业之友,只是渔业补贴议题对其当局无关痛痒,故其立场暂时保持中立。诚如何执行长所言,谈判桌上瞬息万变,朋友随时都可能变成敌人,许多WTO会员国家的立场常因议题合作的必要性而转移立场。也许未来台湾也会像日本一样,由渔业大国变成主要渔业进口国,特别是两岸间未来关系的改变。

    

     张正升组长:

     不论系鱼之友或渔业之友,由于WTO系采共识决,最后之决议应为妥协之结果,因此我方当务之急应是将我方对红灯与绿灯补贴项目之优先级列出,俾当WTO就此案进行最后折衷时,能有所取舍。林主秘先前表示,有必要了解其它组织对WTO讨论议题之看法,系因倘某组织对WTO议题已有共识,属该组织之会员国在WTO会议中即会支持其所属组织之决议看法,因此倘国际组织如FAO、OECD对WTO补贴之立场作出不同决议时,那同为FAO及OECD之会员国在WTO会议时应主张哪一看法。

    

     林永德主任秘书:

     在WTO进行谈判时,倘若有许多问题僵持不下时,会采暂时性休会而另辟密室协商。

     我国在进行谈判时的最高原则为不陷入孤立的状况,尽管目前日本、韩国仍和我国同一阵线,但倘若其立场转变时,我国势必也要改变立场,以免独自承受国际压力。陈秋燕视察:在此提出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为在拓展水产品外销时,政府为协助业者拓展国际市场,而予以补助其检验费、购

     鱼支出、包装、加工费用等,此类暂时性补助措施,是否被视为渔业补贴。

     第二,为促进我国和其它国家间之经贸关系,目前正在拟订是否与对方就某些产品进行「联合或集体采购」,在此请教,此政策是否有违贸易自由化原则。

     第三,虽然我国、日本及韩国皆为渔业之友,但三国间相互有利益纠葛,譬如日本针对IUU渔捞行为之问题在补贴议题上为难我国,在此提问,就长久而言,我国和日本及韩国间的竞争和合作关系为何。

    

     林宜男教授:

     有关政府为协助业者外销予以补助其检验费、购鱼支出、包装、加工费用等,此类型补助应视为出口补贴,属于禁止性补贴的部分。惟此补贴若为暂时性补贴而非经常性时,则可视为SCM协议规范中的例外。我方在响应日本时应戒慎恐惧,若发现日方提供对我方不利的文件时,我方应要求将其删除,在合作时应注意千万不能因信任合作关系而大意。

    

     庄庆达教授:

     针对陈秋燕视察提到我国与其它国家采取联合采购或计划性采购是否为补贴或可能会违反国际规定。其实补贴为各国重要经济政策之一,亦可称为「政府财务之移转」措施,在林宜男教授提出的文件中(请参阅第6页)有列五项情况可被视为补贴之存在。国际间为建立经贸合作关系而采取联合采购或计划性采购乃正常的行为,其实联合采购原本就是企业间常使用的商业经营策略,因此政府在执行这项措施的动机时,不论是为巩固友邦关系或进行产业辅导,只要其精神是不危害其它国家的产业,皆无须担心。

    

     林永德主任秘书:

     首先对鱼之友及渔业之友的名称作说明。在会场上并无鱼之友及渔业之友两个名词,而是渔业资源国在会场外聚餐时自称为鱼之友,故我国、日本及韩国之定期聚餐时便称自己为渔业之友,故在会场上并无此名词。

     再来谈到我国、日本及韩国间的关系。在会场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可分为三种。第一种为共同联署,在共同联署前需特别小心联署文件内容,需在接受该文件后才能联署,因在联署后发言便不可违背联署内容。第二种为不联署但支持发言,譬如最近日本所提之文件希望能自己提出,但希望我方在会场上发言表示支持。第三种为发言反对,台、日、韩三国虽为同一阵线,但并非其意见我方就需照单全收,同样可发言表示反对。

    

     胡其湘科长:

     在此提出三点。第一,我认为WTO渔业补贴谈判和过去的双边谈判有些差异,多边谈判其需考虑的因素较为复杂。不过我认为多边谈判有其脉络,在杜哈部长宣言中提及有关补贴议题旨在厘清补贴(包含渔业补贴)与平衡措施相关条款的适用疑义,在七月套案中提及谈判应特别针对渔业补贴之规范加以厘清和改善,而目前的进展则是将渔业补贴列出逐一检视。所以我认为渔业补贴的议题发展乃由大而逐渐缩小,尽管虽然一开始感觉不出利害关系,但渐渐就会涉及实质利益,就如同肉搏战一般,这是我对WTO渔业补贴多边谈判体系之体会。

     第二,因为多边谈判不像双边谈判很快就会有结果,如乌拉圭回合自1986年发展至1994年共八年,而杜哈回合目前也已经发展四年,而未来渔业补贴谈判之发展是否可能演变成渔业补贴之禁止性项目列为附表,就如SCM协议

     中将复杂度高且不易执行之项目(如禁止外销部份)逐项列表。

     第三,WTO多边之谈判在另一积极层面上是对台湾渔业做检视,对产业结构调整具触媒作用。我想大家都赞成补贴不应造成贸易扭曲以及渔业资源应永续利用等,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如何将补贴转化为符合国际规范及促进产业转型永续发展等,希产官学集思广意,共同来思考。

    

     何胜初执行长:

     目前我国渔业政策中落实渔业资源永续利用之政策实在太少,渔业署的预算大多用于渔业用油补贴,而真正用于研究方面的经费则如九牛一毛。整个远洋渔业产业产值一年约500亿元,而研究经费却一年仅投入1亿多元。我希望渔业用油补贴能尽速取消,将经费转投入于渔业资源相关研究及资源永续利用之政策,而并非把渔业永续经营当成口号。

    

     庄庆达教授: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由于渔业资源具公有财之特质,所以本身就是一个悲剧,也因此需要政府的介入来维持公义。虽然大家都认同永续渔业议题的重要性,也赞成应逐步减少不必要的渔业补贴,惟其执行上仍有相当的困难。诚如柏拉图所言,只要能提身本国人民福利又不伤及他国人民福利的情况下,为何不去做?这本来就是政府存在的功能之一。

     关于未来渔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我认为何执行长讲的很有道理,『永续』不应只是变成一个名词,而是要去落实。在国内外政经环境的变动下,渔业产业结构的调整绝对是必要的,特别是身为主管单位的渔业署,本身要确实检讨渔业补贴政策是否有朝『永续经营』的方向在运作,检视政策或措施本身是否有相互矛盾的地方,然后加以调整并向渔民说清楚,虽然说会有一些政治力运作在影响政策,但尽全力后的结果历史自然会有论断。

    

     林宜男教授:

     此回合的谈判为「杜哈发展议程」(Doha Development Agenda),乃为Agenda而非全面性的回合谈判。在杜哈宣言中的第28及31段,提到应对渔业补贴加以控管或改善。目前渔业补贴议题系在贸易规则谈判小组下进行讨论,就渔业补贴的谈判主轴而言,重点是在厘清渔业补贴的定义及其造成的影响,因此,目前谈判重心在于渔业补贴的分类定义作讨论。至于未来渔业补贴的谈判结果会如何呈现,比较简单的方式,可能就如胡科长所提,以采附件方式处理。

     另刚才何执行长所言,我深有同感。我们常提到产、官及学界应结合,但目前谈判时,往往只有官方及学界投入其中,学界好像并没有和实务有很好的结合产生。但应注意的是,各国在谈判时,最有财力及能力的往往为产业界,官方力量反而相当薄弱,所以敝人认为将所有的期望皆放在官方上面,或许并不十分适当。建议在进行渔业谈判时,渔会及渔业公司应积极参与,方能结合产官学力量,创造最大的利基。

    

     林永德主任秘书:

     在此厘清一点,SCM协议乃为管理所有的补贴,不过因为渔业补贴涉及资源问题,所以谈的更详细,未来渔业补贴的限制也会更多,即使是属于绿色补贴,原先没有该项目未来想要新增亦可能被限制。另外谈到永续渔业,谈判最后的目的为公海或各自领海都能进行永续渔业的管理。而目前公海各自成立区域性渔业组织进行管理,但补贴亦牵涉到领海及专属经济区之资源

     永续管理问题。我国过去也在经济海域内进行人工鱼礁、鱼苗放流等资源养护工作,另外也进行取缔电、毒或炸鱼,以及其它避免过渔等措施。而目前我国各项永续渔业措施有无需要改进,是需要进行检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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