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职责
草案去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曾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一个月时间,收到11300多条意见。约40%左右的意见是食品企业、专家、学者以及基层有关食品卫生人员提出的,涉及到监管体制、监管部门的意见占较大比例。
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另外,“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多头执法解决不了问题”
程贻举委员认为,“执法主体涉及五个部门,农业、卫生、工商、质监、药监等,五个部门平行执法,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可能和现在的情况差不多。”他举例说,自己在听取有关部门汇报时了解到,一头猪,从饲养到吃在人们的嘴里,一共有十个部门在管,卫生部门检查卫生,看到有人给猪注水,他们却管不了,因为那是工商的事情。所以,“多头执法解决不了问题,而且执法成本也会非常高。”
“本来在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可以由一个部门立即追查、迅速结案,但是一个问题如果涉及多个部门,相互配合不好的话,可能会失去最佳的监管时机。如果部门之间相互推托,普通消费者很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及时申诉。”李祖沛委员说。
建议改进监管体制
“调整现有的监管体制,尽量减少监管部门,最好相对集中统一到一个主管部门,其他部门予以配合。”高洪委员说,草案第4条第一款,实际上是赋予卫生行政部门新的职责,如风险评估、标准制定、信息公布、资质认定、事故处理等;而原来对餐饮业的监管又交给了药监局,药监局的综合协调职能又给了卫生部。“这样的调整是不是要打破现行国务院已确定的分段监管体制?”
程贻举表示,关于法律责任,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以下的乡镇政府有很大的责任。有很多食品安全问题他们并不是不知道,但他们不认为出了问题,因此需要追究有关政府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