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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日期:2008-08-04  
      7月31日,山西省出台《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今后,凡生产、经营供食用的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头足类、藻类和其他类渔业产品及经过分拣、剥壳、清洗、切割、冷冻、分级、分装的初级加工渔业产品,须符合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水产品生产者须建立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如实记录使用渔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水产品病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生产、经营、使用的水产苗种的来源及是否经过检疫、检测,捕捞的日期、水产品的销售日期、渠道和流向。合理使用渔药、饲料等渔业投入品,防止对水产品产地造成污染。依法建立健全渔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制度。鼓励养殖单位使用膨化浮性饲料、中草药和微生态制剂。

    水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建立水产品进销货台账,向供货方索取有资质的水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合格报告、检疫合格证、产地证明等凭证。水产品批发市场将建立水产品检验制度,设立或者委托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水产品进行抽查检测。对使用绿色、有机食品标志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水产品,实行免检。

    对于袋装水产品,《山西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规定:“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志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志上要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标准等内容。“如果使用了添加剂,也要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禁止销售以下各类水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渔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渔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超标的;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其他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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