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制定的《禁养规定》(草案)对禁养畜禽的区域划定为:昆明主城规划控制区620平方公里范围内;呈贡新城规划控制区160平方公里范围内;滇池水体及滇池环湖公路面湖一侧区域;盘龙江、新宝象河、大观河等36条出入滇河流及河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除主城规划区、呈贡以外的县(市)区城区规划区范围及流经县(市)区城区的河流及河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述区域内的湖泊和水库。与(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6号)相比,禁养范围扩大到了主城区和呈贡新城规划控制区范围,入滇河道两侧禁养区也由31条河增至了36条河两侧面区域。同时细化到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禁养区域内的湖泊和水库也被明确规定不得禁殖畜禽。
为了科学合理的推进禁养工作,《禁养规定》(草案)提出,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在所划定的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户)、小区。自2008年12月31日起,禁养区内禁止散养畜禽;自2009年12月31日起,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小区的畜禽养殖。但对通过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和环保、滇管部门验收,达到环境保护、滇池保护要求的规模养殖场(户)、小区母猪年存栏50头以上、商品猪年出栏30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100头以上、羊年存栏100只以上、肉牛年存栏100头以上、蛋禽年存栏10000羽以上、肉禽年存栏10000羽以上可以在前条规定期限届满后,逐步搬迁或关闭。
为保证禁养后昆明市畜牧产品市场的正常供应,《禁养规定》(草案)提出农业部门做好禁止畜禽养殖的指导工作。市农业局负责按照本市畜禽养殖工作要求,重新编制全市畜牧业发展规划,引导、鼓励、扶持全市畜牧产业,并指导各县(市)区修编畜牧业发展规划,保持全市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据悉,《禁养规定》(草案)正式施行后,2008年5月11日公布实施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滇池流域范围内限制畜禽养殖的公告》(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6号)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