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向当地渔政部门报告并提供养殖证(养殖证是养殖生产者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凭证,记录该养殖单位的基本生产情况和养殖水平)等资料;水域污染事件还需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使用不合格的饲料和渔药还需向所在地饲料、兽药管理部门报告。
二、搜集第一手证据。采取拍照摄相等方式对事发现场取证。根据具体情况请相关部门参与,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应请环境检测部门做水质化验;出现大批死鱼现象,应请技术部门进行鱼体解剖、初步分析、确定死因;对一些不确定因素多、可能造成争议较大的证据,如使用的不合格饲料和渔药、死鱼的规格和数量等有必要请当地公证部门进行现场公证。
三、协商解决、提请诉讼。根据所掌握的证据与责任方提出协调解决意见;协商不成,即可按法律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委托法律授权机构做出受损原因及受损量的科学鉴定)。
如:2004年7月,发生在新疆呼图壁县园户村镇十三户村的一起在高温天气因延长停电造成养鱼户鱼池缺氧泛塘死鱼事故,使得近30吨即将上市的成品鱼死亡。由于发现、报告及时,该县渔政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做现场勘察、并邀该县公证处到场公证,同时将情况报告自治区渔政总站,第一手证据资料齐全使得鉴定科学、合理,最终这起渔业纠纷事件得到了合法、公正的解决。
四、总结经验,切实保护养殖者自身的合法权益。近几年的渔业纠纷事件显示,以“延长停电”和使用伪劣饲料等原因引发的纠纷案件发生率呈现上升趋势。从养殖单位、养殖户务实的角度出发提出两点建议:一是一些苗种繁育场、工厂化养殖场及采取商品鱼高密度暂养适时上市养殖方式的渔场,除具备较完备的输变电设施外,还应配备必要的自备应急电源。二是建立健全养殖日志制度,包括养殖生产记录、养殖用药记录、销售记录等,这是养殖者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对使用饲料、渔药等投入品及水产品质量原因引发的渔业纠纷案的一项最有效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