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提出,从2008年开始,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福建省县以上城区的屠宰场改造和新(迁)建工作,达到商务部行业标准的要求。省会城市福州和经济特区厦门屠宰场达到商务部部颁三☆级标准,其他设区市城区屠宰场达到商务部部颁二☆级标准,县(市)城区屠宰场达到商务部部颁一☆级标准。
同时,《方案》在定点屠宰场建设上给予优惠政策,积极扶持屠宰行业发展。要求在屠宰场建设用地(含改建、迁建、新建)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予以保障;环保部门对符合要求的屠宰场建设环评工作简化审批程序,并不收取任何费用;对2008、2009年内完成并经省级验收合格,并达到一☆级及其以上的市、县城区屠宰场建设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屠宰属于农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