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水产 » 正文

发达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状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 来源: 日期:2008-04-02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人们每天消费的食物,有相当多的部分是直接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因此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着大家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着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面对不断出现的农产品及食品安全问题,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化法规体系建设,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从源头上预防重大事件的发生,同时加强对农产品及食品的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确保农产品及食品的消费安全。

    发达国家为了重新建立消费者信心,对本国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整个“食物链”各环节的安全保障能力进行重新评估,从机构设置、技术支持到经费投入等诸方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控制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作为评估和限制发展中国家与其开展经济贸易的技术壁垒。目前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欧盟、澳大利亚、日本等都建立了农产品管理的相应法规及配套管理体系,并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政策与执行体系。

    发达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概况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多行业、多领域、多环节,需要以农业行业为基础建立起分工合理、制度严明、管理协调和发展配套的管理体制,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供应链、全过程管理与控制。从目前情况看,各国农产品质量管理体制大致有以下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主要由农业部门来负责管理。采取这一模式的典型国家是加拿大。1997年3月,加拿大议会通过了《加拿大食品监督署法》,决定在农业部之下设立一个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加拿大食品监督署,统一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管、产地检查、动植物和食品及其包装检疫、药残监控、加工设施检查和标签检查等。德国、丹麦的食品安全管理模式与加拿大相同。

    第二种模式是成立独立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这一模式以欧盟国家为代表。欧盟对食品安全特别重视,尤其是2000年疯牛病等事件后,欧盟各成员国政府对现行的管理体制和机构等设置进行了反思。2000年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中,提出建立一个独立的食品管理机构负责食品安全问题。2001年通过立法,2002年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EFSA)正式开始行使职能,2005年在意大利正式挂牌成立。欧盟食品安全局的职责范围很广,统一负责欧盟境内所有食品的相关事宜,负责监督整个食品链安全运行,根据科学证据做出食品危机风险评估。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牵头建立一个与成员国有关机构进行紧密协作的网络,下设专家委员会和科学小组,为制订政策和法规提供依据。

    第三种模式是多个部门共同负责。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美国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机构主要有3个,分别为农业部(USDA)、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环境保护署(EPA)。其中农业部主要负责粮食安全以及食品如肉类、家禽及相关产品和蛋类加工产品的监督;FDA主要负责除肉类和家禽产品外美国国内和进口的食品安全;EPA则主要监督饮用水和杀虫剂。此外,美国商业部、财政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也不同程度地承担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能。为加强和机构之间的协调和配合,美国还先后成立了“食品传染疾病发生反应协调组”和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世界各国提升农产品安全水平的根本保障。为此,各国政府都高度重视农产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例如欧盟目前已经建立了一个较完善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食物链,形成了以“食品安全白皮书”为核心的各种法律、法令、指令等并存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新框架。到目前为止,欧盟已经制定了13类173个有关食品安全的法规标准,其中包括31个法令,128个指令和l4个决定,其法律法规的数量和内容在不断增加和完善中。美国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包括《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联邦肉品检验法》、《禽肉制品检验法》、《蛋制品检验法》、《食品质量保护法》以及《公共健康服务法》等。日本以《农林物质标准化及质量标识管理法》为基础,建立起了包括食品卫生、农产品质量(品质)、投人品(农药、曾药、饲料添加剂等)、动物防疫、植物保护等5个方面的较为完善的农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体系。

    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概况

    制定农业标准是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基础地位的需要。许多发达国家为了提高农产品品质,促进本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地位,制定了一系列详细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例如美国的农产品标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农场主和贸易商制定的企业操作规范3个层次组成。目前,美国全国大约有93000个标准,约有700家机构在制定各自的标准。至今美国《联邦法规法典》的“农业篇”中已有农产品标准(包括等级标准)352个。截止2005年底,美国已制定10894项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欧盟的标准体系分为两层:上层为欧盟指令,下层为包含具体技术内容的可自愿选择的技术标准。目前,欧盟拥有技术标准10多万个,涉及食品和农产品的标准共有550个,其中欧洲标准(EN)220多个,欧共体指令法规(EEC/EC)有330多个。在农产品农药残留限量控制方面,欧盟已制定农药残留限量标准17000多项。日本农林水产省制定的强制性技术法规有15部,农产品品质规格标准有500多个,涉及生鲜食品、加工食品、有机食品、转基因食品等。

    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概况

    主要发达国家非常重视本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的建设,并通过检测体系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美国根据农产品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的需要,建有农产品分品种的专业性监测机构和分区域设置的全国性、大区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同时,各州还根据需要建有州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主要负责农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和产地环境质量监督。美国的检测检验体系还负责对食品的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通知。欧盟各成员国根据欧盟食品安全法令和本国法律,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区划和农产品品种类型设立全国性、综合性和专业性监测机构,对农产品实施严格的市场准人和监管制度。仅丹麦就有农业部授权的农产品质检机构38个,承担农业部下达的市场准人和市场监督执法检验任务。日本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建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体系,全国有48个道府(县)、市,共设有58个食品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农产品的监测、鉴定和评估,以及各政府委托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督检验工作。

    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概况

    发达国家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方面起步较早,普遍建立相对完备的认证体系和认证工作程序。主要发达国家除了对最终产品进行质量安全认证外,还普遍在生产过程中推行HACCP体系。欧盟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方面,主要强调从“源头抓起”,抓“过程控制”,如在农业及养殖业方面抓GAP、GVP、无公害农业、绿色农业、有机农业;在合格评定方面抓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在食品安全质量控制方面抓ISO 9000、ISO 1400、ISO 18000、ISO 22000和各种从农田到餐桌良好操作规范等等认证及评审以及后续管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支撑体系概况

    协议规定:“世贸组织成员应以风险评估为基础制定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国外的农产品安全制度基本上都是以科学为基础对农产品(食品)安全进行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发达国家高度重视科学研究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作用,组织、调动和协调相关科研资源,并投入大量经费进行相关研究。例如美国为加强农产品安全管理的技术能力,一方面在管理机构内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前沿问题。另一方面通过技术咨询等形式,利用政府部门以外的科学家资源。与此同时,其还努力保持与相关国际组织的密切联系,以分享最新的科学成果。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体系概况

    食品安全信息是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法规的基础,是现代食品安全保证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和综合监督的重要支撑。近年来,国外非常重视安全的消费和健康的生活,许多国家政府部门已经建立了相对比较完善的安全信息体系,其中包括了标签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收集和发布、风险交流及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教育和培训等。发达国家都特别强调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制度建设和管理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强调公众参与。这就要求公众有了解和获取各种信息和情况的途径和方式,并可参与评论。

    发达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综观国外发达国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情况,总的来说,已经形成了统一管理、协调、高效运作的严密体系。在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应该从管理运行机制、法律法规体系与安全标准体系建设、风险评估与预警研究、预防控制措施、信息体系建设等方面重点加强。

    建立统一协调的管理机制,明晰监管部门职责

    食品安全不但涉及生产全过程,还涉及相关的研究、教育、预防、监督、标准制定、突发事件反应等方面。因此,发达国家也是通常指定多个管理机构来负责食品安全事宜,虽涉及到诸多部门,但因法律对各管理部门的职责予以明确分工,职责界定清晰,目标明确,政府行为高度协调一致。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类似于美国模式,涉及的主要部门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等部门。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重叠,长期以来实行的“分段管理”的行政管理体制,导致政出多门、多头管理、责权分离、部门之间协调性差,在市场执法和产品质量监管方面难免存在相互依赖和推诿现象发生,严重制约了部门之间的职能发挥。因此我国应当与发达国家一样,在尽可能地减少机构、集中管理权限的同时,可考虑提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级别,确立其权威地位,授权其协调相关各部委的责任,或借鉴欧美经验成立跨部委的全国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负责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工作,从而强化各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提高有限资源的利用率和确保人民的身体健康。

    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非常强调从田间到餐桌的连续管理,注重从源头上控制食品,具有种类多、涉及面广、系统性强、科学性强、可操作性强等特点。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一系列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 2006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颁布与实施,更是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业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填补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的空白。但总的来说,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现实需求相比,仍然存在不少的法律空缺和缺陷,因此我们应借鉴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律超常规体系中的有益经验,尽快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在此基础上强化执法监管。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逐步与国际接轨

    我国作为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必须主动将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建立起适应国家经济发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然而当前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无论从技术水平还是从数量看,都难以满足我国农业生产发展和消费水平升级的需要,尤其不能满足农产品出口贸易发展的需要。大量的农产品还处于无标生产、无标上市、无标流通的混乱局面,严重制约了我国农产品质量的提高。因此当前要加快制定和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进程,不断提高国际采标率。为了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借鉴国外经验,遵循农业经济和产业化发展的客观规律,使之与农业产业管理紧密结合,积极发挥农业主管部门在农业产业化管理中的“专业”优势,推动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全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及预警体系

    设置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通报与风险管理体系是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十分有效的措施。将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估等技术性工作从管理中分离出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也是发达国家的一个成功经验。而我国在这两方面的工作都非常薄弱。由于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起步晚,基础薄弱,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技术和科技储备十分欠缺。其中,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还处于探索阶段,到目前也仅在引进风险分析最基本的理论、观念、原则、准则和方法,建立农产品中主要危害因子的风险分析准则方面作了初步研究。在许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中的限量指标的确定方面都还没有充分利用风险评估技术,致使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不强。此外,各相关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充分,尚未形成有效的风险信息交流共享和预警机制,农产品生产者、消费者和销售商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缺乏深入了解,严重影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效率。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全面了解和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态,并利用例行监测结果,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和风险评估,建立起风险评估及预警体系,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建立预防控制体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控

    近20年来,美国大力推行GAP、GMP、HACCP等“预防为主、全程监控”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和管理制度,实践证明,推行上述管理体系,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各环节,针对可能的危害因子,采取积极的风险规避措施,可有效地从源头控制产品质量安全。然而,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深入推进,虽然形成了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为主体,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相关体系认证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认证发展格局,但是以HACCP原理为基础以ISO900系列标准为框架的预防控制体系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实际应用中尚处于初级阶段,部分经认证审核后的预防控制体系依然存在的操作性、适应性和有效性等问题难以突破。因此,需要加快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对农产品实行从产地环境、投入品、生产过程、加工贮运到市场准入全过程的质量安全预防控制。

    加快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体系的建设

    目前,我国政府部门管理职能分割,权责交叉,各部门负责自己的信息传递,消费者很难全面了解安全农产品相关信息及其相互关系,不同渠道信息的协调和共享机制一直都未建立起来,大量可获得的信息未能充分利用。因此,当前我国应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和基础设施,建立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形成包括国家、省、市、县四级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和国家对重点企业的食品安全要素的直报网络;建立高性能、易管理、安全性强的食品安全动态信息数据库;建设国家食品安全基础信息共享系统,形成服务于食品安全监测分析、信息通报、事件预警、应急处理和食品安全科研及社会公众服务的网络协同工作环境。通过信息体系的建设,使政府工作更加透明化、减弱上下级管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并为管理者提供决策信息支持,提高其宏观决策能力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能力。

    作者: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科技信息研究所 方佳

 
 相关新闻  
管理员信箱:feedchina1@163.com
 

Copyright © 1998-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中国饲料》杂志社
Email:feedchina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