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本次备案规模标准为,已建成和计划新建年出栏生猪50头和存栏能繁母猪2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对年出栏300头以上(按300—499头、500—999头、1000—1999头、2000—2999头和3000头以上标准分段)和存栏能繁母猪50头以上填报汇总表要求上报市农业局。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备案的程序为符合备案规模标准的养殖场(户),由业主填报《重庆市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备案表》二份,经所在乡镇政府签注意见后送交所在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兽医)局,由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兽医)局出具备案表收悉通知书二份,分别作为本单位留存和交备案人留存,在接到备案表的20个工作日内由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派出现场审核人员,填写备案表,现场审核业务交办卡二份,一份交现场审核小组,留存一份备查,备案表经现场审核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存档一份并送业主一份存留备查。据悉,当前全市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备案工作的重点是做好2008年新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的备案管理工作,该工作将于3月20日前完成汇总上报,四月以后每个月月底汇总上报市农业局,实行动态管理。
实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后,将更加有利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7]1号)精神,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08]5号),确保各项政策公平、公正、公开,切实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猪肉市场供应,增加农民收入。
通知还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兽医)局在接到通知后,要迅速研究,召开专题会议,组织人员广泛宣传,集中时间开展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