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从4月1日开始实施的《办法》规定,生猪屠宰企业的屠宰加工场所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对生猪屠宰企业的屠宰设施不完善的,镇(街)经贸(财贸)办公室应责成其限期整改或更新。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整改或更新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应报请市经贸局责令其停止屠宰经营活动,直至其完善为止。
生猪屠宰企业必须对进入屠宰加工场所的生猪连同运载工具,在进入时进行防疫消毒;对卸货完毕后的生猪运载工具在清洗干净和防疫消毒后方可离开外出。
而生猪屠宰企业接受屠宰的生猪,应是佩戴免疫耳标标识,有产地检疫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随货同行,且证货相符。同时要建立生猪接收登记台账,对生猪产地、供货单位(人)、联系电话、批(次)数量、免疫耳标号码、产地检疫证号码等造册登记,并有检验员签名。
生猪屠宰企业在接受生猪屠宰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代征代缴生猪购销环节税费的义务,并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