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规,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列入省级生猪基地的养殖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基地场应符合中央储备肉生猪储备基地场有关资质标准;承储企业在栏生猪储备结构必须达到30公斤以上生猪占50%以上,60公斤以上生猪占40%以上,85公斤以上生猪占10%以上等一系列标准。承储企业将根据储备生猪入储计划向操作单位缴纳保证金,每头生猪保证金10元。若企业违反储备合同,操作单位可根据合同没收保证金上交省财政。承储企业完成储备任务后,退还保证金。承储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储备生猪轮换。原则上每年储备3轮,每轮储存4个月左右,并根据育肥情况适时轮换。操作单位将按照省经贸委核定的文本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妥担保手续,并按计划入储。
一批新的生猪储备企业有望于不久后诞生,福建省经贸厅发文的《福建省级生猪储备管理办法》于近日正式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