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办法针对从事省级生猪储备管理、监督、储存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省经贸委对承储企业实行资质审查认定和动态管理制度。承储企业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列入省级生猪基地的养殖企业,具有组织、管理基地场的能力及稳定的销售网络,能够承担生猪活体储备的安全责任,基地场应符合中央储备肉生猪储备基地场有关资质标准。
入储管理方面,根据生猪活体储备规模和市场调控需要,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向操作单位、有关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和承储企业下达储备生猪入储和轮换计划。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储备生猪,不得虚报储备生猪数量,不得自行变更储备生猪饲养专栏。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以储备生猪对外进行抵押、质押或者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