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在《关于推进兽医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这意味着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为此,农业部决定在广东、福建、江苏、江西四省先行开展渔业执业兽医制度的试点工作。
据悉,作为试点之一的福建省制定了《福建省渔业执业兽医管理试行办法》,组织专家编写了《福建省渔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辅导材料》,决定用一年时间在龙岩、三明、福清、长乐的养鳗业中实施渔业执业兽医制度试点。 (韩乐悟)
四省试点渔业执业兽医制度 |
作者: | 来源: | 日期:2007-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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