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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规范生猪生产流通收费项目标准

  作者: 来源: 日期:2007-10-11  
     为促进湖南省生猪生产发展,稳定生猪市场供应,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近日下发通知,就生猪生产流通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文件规定生猪生产流通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4项:农业部门对生猪饲养户收取的生猪非强制性疫苗的疫苗费和免疫接种费;农业部门对生猪运销者收取的生猪及其产品检疫费,有条件进行瘦肉精检测的地方,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收取的瘦肉精检测费;工商部门对生猪屠宰者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交通部门对生猪运输车辆减半收取的高速公路通行费。除上述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制定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取消对生猪饲养户收取的生猪强制性疫苗的疫苗费和免疫接种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纳入政府采购,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强制性免疫接种的接种费由县级政府负责,省、市、州对困难县(市、区)予以补助。对动物防疫机构组织销售的非强制性疫苗和非政府采购的猪瘟苗及超过基本免费头份的疫苗,实行进销差率控制,从生产厂家购进到最后零售的总进销差率不超过25%。非强制性疫苗的免疫接种费按每头每次不超过1元的标准执行,生猪运载工具的消毒费,按每平方米不超过0.5元的标准执行。规模养殖户自己进行免疫接种的,动物防疫机构不得收取免疫接种费。

    生猪检疫费由按比例收费改为按定额收费。产地检疫费标准为每头不超过3元,屠宰检疫费标准为每头不超过5元。有条件进行瘦肉精检测的地方,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可收取瘦肉精检测费,检测费标准为每头不超过2元。

    生猪集贸市场管理费在生猪屠宰环节征收,收费标准由每头8元降为每头6元。生猪屠宰环节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后,猪肉零售环节不再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屠宰和零售环节不再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凡湖南省境内107国道和322国道上的公路收费站点,对整车并合法装载运输活猪的外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对整车装载湖南省生产的活猪的湖南省车辆,一律免收普通路桥通行费,减半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对生猪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减免车辆通行费的站点,物价部门将依法按乱收费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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