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物多样性特别丰富
我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国土辽阔,自然条件复杂多样,孕育着极其丰富的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物种。我国有维管植物约30000种,仅次于巴西和哥伦比亚。我国动物的丰富程度位于世界前列,有脊椎动物6300余种,其中兽类607种,鸟类1294种,鱼类3970种。我国的微生物资源也十分丰富,已查明约11600种,其中菌约9000种,可培养微生物约3600种,多数微生物种类尚未查明和记载。
我国是世界农作物起源的八大中心之一和世界四大栽培植物起源中心之一,并具有世界“花园之母”的美称。中国具有7000多年的文明历史,中国的先民曾引种、栽培、驯养、繁育了大量的动植物并使之成为家禽家畜和农作物。中国栽培农作物有600多种,其中237种起源于本国或本国作为起源地之一。56个民族对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都具有各自鲜明独特的传统和经验,包括传统的宗教文化和医药,形成了具有不同民族特色的农、林、牧、副、渔的生产方式,与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极为丰富。世界著名的中国传统医药及其相关传统知识是许多相关产业的珍贵创新资源。
生物遗传资源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
生物物种资源是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基础,是人类生存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也是农业发展的基石。每个生物物种都包含丰富的优良基因,基因资源的挖掘可以给国家带来财富,给人类带来文明。一个基因甚至可以影响一个国家的经济,乃至一个民族的兴衰。矮秆基因的发现导致了全世界粮食生产的“绿色革命”;水稻雄性不育基因的利用,创造了中国杂交稻的奇迹;优质羊毛基因的育种应用直接繁荣了澳大利亚的畜牧业生产。过去数十年来,全世界植物新品种不断推新,粮食亩产快速提高,正是得益于生物物种及其遗传多样性的贡献。生物物种资源的拥有和开发利用程度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生物技术和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了生物经济的发展
人类步入生物经济时代的显著标志之一是生物技术得到快速的发展,生物技术的进步特别是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直接导致了生物资源的深度开发和生物经济的建立。而促进生物技术发展和激活生物经济发展的动力是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知识产权垄断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
依照世界贸易组织专利规则和我国现有《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动物和植物品种、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以外与生物资源相关的发明,可以获得专利保护。能够直接保护的生物资源可以分成两类:微生物资源和遗传资源。其中,能够获得专利权的生物分子主要有基因、载体或重组载体等。此外,依照《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和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符合条件的植物新品种可以获得保护。
自上世纪80年代我国《专利法》实施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与生物资源和生物技术相关的专利申请也得到持续发展,促进了农业、林业和医药的产业发展。例如:微生物专利申请数量从上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稳步持续增长,今后几年申请量很可能进一步持续增长;基因专利申请总量较多,2003年之后专利年申请量基本上稳定在1100件左右,估计今后几年会出现显著的增长;至2005年12月31日为止,农业部已经受理来自国内外的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共2996件,其中,2005年受理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950件,授予品种权195件,分别比2004年增长29.3%和38.8%,使我国品种权年申请量跃居UPOV成员国第四位;包含生物成分的药物专利申请总量达3万多件,2003年达到4123件。
生物遗传资源保护面临的挑战
生物物种及遗传资源丧失严重
由于人口增长、对生物物种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外来物种的引进、环境污染、气候变化等原因,目前我国生物物种资源丧失严重。《中国物种红色名录》(第一卷,2004年)的评估结果表明,我国的生物物种濒危情况远比过去评估的比例高,各类生物物种受威胁的比例普遍在20%~40%。由于土地开发,许多物种的原生境丧失,例如,上世纪60年代考察时在云南景洪发现24处普通野生稻的分布点,而现在仅存一处,并且面积大量萎缩。农业部1999年对我国畜禽种质资源调查的结果表明,由于生态环境恶化和品种单一化,部分畜禽种质资源已经灭绝,严重濒危的畜禽品种达37个。外来入侵物种的大量生长和蔓延也对生物物种的生境造成严重威胁。此外,气候变化将对许多物种的生存环境造成威胁,其影响程度目前还难以估计。
生物遗传资源大量输出国外
近一两百年来,许多西方国家一直重视对中国生物物种及遗传资源的搜集和保存,中国物种资源不仅丰富了世界各国的生物多样性,也为繁荣世界各国的经济做出了贡献。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农业和生物学科研机构与国外机构在生物资源研究开发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日趋活跃,许多科技人员在国外合作研究过程中,对合作方提供了大量珍贵的生物遗传资源。这些资源通过生物技术,创造出许多生物品种及其产品,再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然而,生物技术的开发者与遗传资源提供者之间并未能形成公平惠益分享的机制,发达国家的生物技术公司从遗传资源研究开发中获得了巨大的利益,而遗传资源的提供者在使用生物技术产品时不得不支付高昂的专利费。
由于非法收集、采挖、走私、私自携带出境等,也使生物物种资源大量流失境外。有些境外商业公司在中国各地搜集珍贵花卉植物资源,导致我国西南地区大量珍贵花卉资源,特别是珍贵的兰科植物资源遭到破坏和流失。
但是,由于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及惠益分享制度还没有形成,也缺少针对生物资源、生物材料和具有品种权植物进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无法遏制生物遗传资源大量流失的现象。此外,国内企业长期以来一直普遍忽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申请,这种局面即使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也没有得到明显改观。
生物资源知识产权遭到抢注
经济全球化以来,知识产权问题成为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的核心内容。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增长,知识产权问题已成为多边和双边关系的重要议题和争端热点,而与生物资源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
国际知识产权体系的建立,直接导致与生物资源及其相关生物技术的专利申请量的快速增长,而世界上大多数生物技术专利的申请者和拥有者是发达国家的大型生物技术公司,这些大生物技术公司不仅专利数量多,而且对发展中国家形成垄断。例如,哥伦比亚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几个国家之一,但是在该国申请的与生物资源相关的专利,有90%以上是外国公司的,使本国对其国土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受到专利的限制,其国家利益受到损害。
更为严重的是发展中国家的许多生物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受到发达国家的专利抢注。过去几年中已发生一系列抢注知识产权的案例。例如印度香米、墨西哥的传统高油玉米、印度姜黄和中国野生大豆标记基因等事件。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长期忽视对药用生物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很多科技成果没有及时寻求知识产权保护,导致大量宝贵的资源流失。据统计,国际中药市场年销售额达到160亿美元,其中,日本产品占80%,韩国占10%,印度、新加坡等国占7%,而作为中药大国的中国仅占5%左右。我国吉林生产的“人参蜂王浆”在美国被他人抢先申请了专利,而外国公司在中国申请了“牛黄清心丸”的专利。
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遗传资源的战略举措
推动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国际潮流
目前,生物遗传资源保护、获取和惠益分享问题已成为《生物多样性公约》后续谈判的焦点,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生物遗传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越来越认识到:发达国家借助先进的生物技术,正在通过对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知识产权的保护获得巨大的商业利益,因此要求与发达国家公平分享因利用其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2001年通过的《波恩准则》就是旨在公平分享遗传资源产生的惠益。由于《波恩准则》只是一个自愿性文件,发展中国家进一步要求制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于管制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国际制度。2002年南非全球高峰会议通过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执行计划》在其第44段提出,采取行动以“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框架内,考虑到《波恩准则》,经谈判建立一个国际制度,以促进和保障使用遗传资源所产生的惠益得到公平及公正地分享”。2002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第57届会议通过的第57/260号决议,也请《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采取必要步骤以履行在“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做出的承诺。目前,有关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国际制度的谈判正在《生物多样性公约》下紧锣密鼓地进行。
加强生物物种及遗传资源保护的国家行动
针对我国生物物种资源丧失和流失严重的情况,国家主管部门已表示了关注。为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加强生物物种及其遗传资源的管理,2003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以国家环保总局牵头、国务院17个部委组成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以加强对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2004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25号),提出加强生物物种资源管理立法、建立物种资源进出境查验制度、开展全国重点物种资源调查、在对外研究合作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15项重大措施。
在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也要求进一步完善生物资源管理制度,做好物种资源保护工作。提出:要抓紧拟订生态保护、遗传资源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建立遗传资源惠益共享机制,严格防范遗传资源流失。
目前,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其他10多个相关部门,正在认真落实国务院相关决定,已完成《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2006-2020年)的编制工作,对今后10多年的物种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提出规划蓝图和优先领域,该《规划》将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持续利用相结合,提出在保护的基础上,加强对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此外,国家环保总局联合11个相关部门,完成了生物资源知识产权国家战略研究,提出了生物资源知识产权战略目标、重点、发展思路和主要任务。
加强国家立法以规范遗传资源的获取、开发利用与惠益分享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5条规定,国家对遗传资源拥有主权,同意获取与否取决于国家政府,并服从于国家立法。因此,需要加强国家法规体系建设,规范生物物种及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实施“事先知情同意程序”,以共同商定的条件处理惠益分享的安排,以便与谈判中的国际制度相接轨,最大程度地实现《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目标。生物多样性大国如巴西、哥伦比亚、墨西哥、哥斯达黎加、印度、菲律宾等已在国家立法措施方面取得较快进展。相对于这些发展中国家,我国在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立法方面还存在许多空白、不足和需求,迫切需要完善。
《公约》第15条第2款同时要求“每一缔约国应致力创造条件,便利其他缔约国取得遗传资源用于无害环境的用途,不对这种取得施加违背本公约目标的限制。”因此,在规范生物遗传资源获取程序和处理好惠益分享的同时,要以积极的政策促进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使遗传资源能够为人类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
以生物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来发展生物经济产业
世界经济一体化缘于世界技术体系标准的统一性。以基因工程为代表的现代生物技术,已逐渐使传统的生物资源概念发生变化,竞争性优势越来越突出地表现在对生物遗传信息的认识、掌握和利用,实质是一种知识优势、技术优势。“遗传资源”、“基因资源”正替代生物资源、种质资源,成为现代经济运行体系的新概念。
需要将遗传资源的管理纳入国家战略性资源管理的范畴,加强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基础研究,全面开展生物遗传多样性和种质特性的本底调查工作,摸清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状况及变化趋势,为制订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政策提供科学依据。要鼓励技术创新,以带动产业发展,实现生物产业快速、健康、可持续性发展,提升生物技术国际竞争力。
现代生物技术的持续创新和重大突破,是新世纪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标志。现代生物技术是生物资源和技术的综合体,而知识产权成为运用创新技术抢占生物资源的最为有利的武器。鉴于我国目前生物技术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于我国相对研究水平较强的领域,我们应当主要通过促进生物技术研发创新,增加具有原创性的专利、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拥有量,来掌控生物资源和发展生物经济产业。对研发水平较弱,完全处在资源提供者地位的领域,应当采取防御守护的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流失。 (作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副局长 吴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