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经有关部门批准,李某等六人在重庆市垫江县境内的龙溪河养鱼。2006年1月22日,李某等人发现鱼大量死亡,经县环保局、渔政等部门调查取证,结论为“外来有毒物质污染是造成鱼死亡的直接原因”,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损失价值为50万元。经进一步调查得知,位于垫江县龙溪河五龙桥河段上游的六家企业,向河水中排污,致使发生污染,造成李某等人所养的鱼大量死亡。
重庆市垫江县检察院得知此情况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上游六家企业排放工业废水,导致李某等人养殖的鱼大量死亡,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不受非法侵害,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发出了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由被告某纸业有限公司等污染厂家连带赔偿李某等原告经济损失504998元、鉴定费7000元、评估费5000元,共计5169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