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上市猪肉实行可追溯监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屠宰加工企业的监管,确保合格的肉品上市流通。公安机关要配合打击私屠滥宰的行政执法活动,严厉查处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工商机关要加强对猪肉市场的监管,未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一律不准进入市场销售,从事猪肉销售的市场、商场和超市,必须从合法规范的生猪屠宰企业进货并签订协议,严禁其他渠道猪肉进入市场;凡发现在市场内销售非定点屠宰企业的猪肉、未经检疫的猪肉、病死猪肉、“高温猪肉”、注水猪肉等不合格肉品的,要立即退市,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通知还强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宾馆、饭店及集体食堂单位肉品原料的监管,依法查处采购和使用未经检疫和非法屠宰肉品的行为。
根据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强化对重大肉品安全事件的督察督办,坚决防止一些地方借市场准入之名搞地方保护。确保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肉品畅通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