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草案)》今年4月份通过市法制办网站征求市民意见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最高罚款额度为10万元,而即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则把对违法行为罚款的最高额度提高了4倍。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条例》将于今年9月份出台,目前的《条例(草案)》已数次修改,正式出台前仍可能会有改动。
五种行为最高罚款50万元
即将提交的《条例(草案)》对种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重拳出击,制定了严格的处罚标准。根据《条例(草案)》的规定,五种行为如果情节严重,食品生产经营者将被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五种行为分别为,利用非法途径提供、销售或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材料;提供、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物;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保鲜剂;违反规定在食品中注水或者其他物质;采购、加工、使用、销售、储存无证、无批准文号或者无法追溯来源的食品及其原材料。
被追刑责者终身禁止入行
《条例(草案)》规定,一旦企业的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将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还将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卖“无证”活禽最高罚10万
《条例(草案)》还规定,凡是进入本市食品批发市场或者超市销售的蔬菜、水产品都要随附相应的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证明,如果没有证明,相关责任人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所有在市场上销售的活禽、牲畜都要按规定附带承载“养殖信息标识物”,没有“身份证”的活禽和牲畜将被没收,销售人员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动召回问题食品将减免处罚
《条例(草案)》规定,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如果交由他人处置,一定要查验并留存其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知道自己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危害,就应该主动召回,并在24小时内向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召回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一旦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召回食品,除了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将被没收外,还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吊销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