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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养殖污染的防治对策

  作者: 来源: 日期:2007-06-21  
     美国养殖污染的防治对策

    美国的养殖业工厂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度都很高,由于美国政府及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都很强,所以美国十分重视在养殖业中实行严格的反污染措施,并在养殖业污染防治方面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

    美国主要通过严格细致的立法来防治养殖业污染。为了便于管理,美国通过立法将养殖业划分点源性污染和非点源性污染进行分类管理,专门设有非点源性污染的管理部门,点源性污染的防治是经过收集和处理技术使污染物达到国家污染物排放许可。美国在1977年的清洁水法里将工厂化养殖业与工业和城市设施一样视为点源性污染,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污染减排系统许可。明确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建场必须报批,获得环境许可,并严格执行国家环境政策法案。美国的非点源性污染主要是通过采取国家、州和民间社团制定的污染防治计划、示范项目、推广良好的生产实践、生产者的教育和培训等综合措施科学合理地利用养殖业废弃物。此外,美国1987年修改的水法还对非点源性污染进行了规定,制定了非点源性污染防治规划。

    除了立法管理以外,美国还十分注重通过农牧结合来化解养殖业的污染问题。美国的大部分大型农场都是农牧结合型的,从种植制度安排到生产、销售等各个方面都十分重视种植业与养殖业的紧密联系,而且是养殖业规模决定着种植业结构的调整,养殖业与种植业之间在饲草、饲料、肥料3个物质经济体系形成相互促进、相互协调的关系,养殖场的动物粪便或通过输送管道或直接干燥固化成有机肥归还农田,既防止环境污染又提高了土壤的肥力。加拿大养殖污染的防治对

    策加拿大也主要通过立法进行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和管理。加拿大的各省都制定了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的技术规范,畜禽养殖场必须按畜禽养殖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养殖场的环境进行管理。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对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及建设、畜禽粪便的储存与土地使用进行了严格细致的规定。例如,新建的畜禽养殖场距邻近建筑的最小间隔距离必须达到要求。拟建或扩建畜禽养殖场,场主必须向市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根据建设规模和养殖场周围的环境状况,确定最小间隔距离,审核是否符合最小间隔距离。如果符合最小间隔距离,农场主还必须制定营养管理计划。其内容主要包括畜禽养殖场对畜禽粪便的储存、使用所采取措施的计划。加拿大要求养殖场必须有充足的土地对畜禽粪便在规定的面积范围内消化,并要求在一定的土地范围内使用完,如果本农场没有充足的土地消化产生的粪便,必须与其他农场签订使用畜禽粪便合同,以确保产生的粪便能得到全部使用。农场主编制的营养管理计划须提交市政主管部门或由第三方进行评审,如果营养管理计划符合规定要求,将同意建设或扩建畜禽养殖场,发放生产许可证。由于加拿大对养殖业污染的治理以畜禽粪便的土地消化利用为主,禁止将畜禽养殖场污水排放到河流中,所以无需花费大量的资金投入到污水处理上。

    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的技术规范对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技术指导极为重要,如果畜禽养殖场违反规范要求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将由加拿大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依据《联邦渔业法》及本省的有关法规(如安大略省《环境保护法》、《水资源法》)的有关条款对产生的污染事故进行处罚。

    欧盟养殖污染的防治对策20世纪90年代,欧盟各成员国通过了新的环境法,规定了每公顷动物单位(载畜量)标准、畜禽粪便废水用于农用的限量标准和动物福利(圈养家畜和家禽密度标准),鼓励进行粗放式畜牧养殖,限制养殖规模的扩大,凡是遵守欧盟规定的牧民和养殖户都可获得养殖补贴。根据农场的耕作面积安装粪便处理设备,通过减少载畜量、选择适当的作物品种、减少无机肥料的使用、合理施肥等良好的农业实践减少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荷兰为了防止畜禽粪便污染,1971年立法规定,直接将粪便排到地表水中为非法行为。从1984年起,荷兰不再允许养殖户扩大经营规模,并通过立法规定每公顷2.5个畜单位,超过该指标农场主必须交纳粪便费。近几年的立法正根据土壤类型和作物情况,逐步规定畜禽粪便每公顷施入土地中的量。目前荷兰的大中型农场分散在全国13.7万个家庭,产生的畜禽粪便基本由农场进行消化。

    丹麦为了减少畜禽粪便污染,也规定了每公顷土地可容纳的粪便量,确定畜禽最高密度指标;并规定施入裸露土地上的粪肥必须在施用后12小时内犁入土壤中,在冻土或被雪覆盖的土地上不得施用粪便,每个农场的储粪能力要达到储纳9个月的产粪量。

    英国的畜牧业远离大城市,与农业生产紧密结合。经过处理后,畜禽粪便全部作为肥料,既避免了环境污染,又提高了土壤肥力。为了让畜禽粪便与土地的消化能力相适应,英国限制建立大型畜牧场,规定1个畜牧场最高头数限制指标为奶牛200头、肉牛1000头、种猪500头、肥猪3000头、绵羊1000只和蛋鸡7000只。

    德国则规定畜禽粪便不经处理不得排入地下水源或地面。凡是与供应城市或公用饮水有关的区域,每公顷土地上家畜的最大允许饲养量不得超过规定数量:即牛3头~9头、马3匹~9匹、羊18只、猪9头~15头、鸡1900只~3000只,鸭450只。

    日本养殖污染的防治对策20世纪70年代日本养殖业造成的环境污染十分严重,此后日本便制定了《废弃物处理与消除法》、《防止水污染法》和《恶臭防止法》等7部法律,对畜禽污染防治和管理做了明确的规定。如《废弃物处理与消除法》规定,在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畜禽粪便必须经过处理,处理方法有发酵法、干燥或焚烧法、化学处理法、设施处理等。《防止水污染法》则规定了畜禽场的污水排放标准,即畜禽场养殖规模达到一定的程度(养猪超过2000头、养牛超过800头、养马超过2000匹)时,排出的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并符合规定要求。《恶臭防止法》中规定畜禽粪便产生的腐臭气中8种污染物的浓度不得超过工业废气浓度。

    为防治养殖业污染,日本政府还实行了鼓励养殖企业保护环境的政策,即养殖场环保处理设施建设费50%来自国家财政补贴,25%来自都道府县,农户仅支付25%的建设费和运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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