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类动物疫情仍频频出现,为使动物检疫员更好地担负起“动物卫士”责任,山西省对动物、动物产品严格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凡有只出证不检疫或只检疫不出证的;跨辖区检疫或补挂动物畜禽标识的;对检出的不合格动物和动物产品,不按规定监督处理的;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标志的;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或转让、伪造动物畜禽标识的;未按规定及时上报重大疫情的;未按规定填写检疫证明的;无动物畜禽标识出具检疫证明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检疫等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或同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动物检疫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山西省还将在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立动物卫生监督员,对动物饲养场所,动物屠宰厂(场、点),动物产品加工、仓储场所,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环节,动物、动物产品经营场所,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管理等方面,实施采样、留验、抽检,对没有检疫证明、检疫证明逾期、证物不符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补检或重检,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