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27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4年12月8日,美国商务部对此案作出终裁。2005年2月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原产于中国的冷冻暖水虾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而罐装暖水虾没有对美国国内同类产业造成损害。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产业损害裁决,2005年2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已作出的终裁结果进行了修改。
2005年3月29日,汕头经济特区旭皓速冻品厂有限公司(shantousezxuhaofastnessfreezeaquaticfactory)、浙江台州凌洋垦区水产品有限公司(zhejiangtaizhoulingyangaquaticproductsco)、台州中环实业有限公司(taizhouzhonghuanindustrialco.,ltd)、浙江省岱山县宝发水产有限公司(zhejiangdaishanboafaaquaticproductco.,ltd)、浙江evenew海产品有限公司(zhejiangevenewseafoodco.,ltd)、舟山骏泰食品有限公司(zhoushanjuntaifoodsco.,ltd)、浙江正龙食品有限公司(zhejiangzhenglongfoodstuffsco.,ltd)、舟山海昌食品有限公司(zhoushanhaichangfoodco.ltd)、舟山兴业有限公司(zhoushanindustrialco.,ltd)、舟山市普陀华发水产有限公司(zhoushanputuohuafaseaproductsco.,ltd)和舟山震洋发展有限公司(zhoushanzhenyangdevelopingco.,ltd)共11家获得普遍税率(112.81%)的中国企业向美国国际贸易法庭提交申请,对美国商务部修改后的终裁结果表示不满。经协商,2006年8月17日,美国商务部再次修改终裁结果,决定给予上述11家企业53.68%的单独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