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要求,凡在市内四区销售生猪产品的定点屠宰厂(场)及从事生猪产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必须向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有效期为1年。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告已备案登记的定点屠宰厂(场)及从事生猪产品批发业务经营者的有关情况。有关人士称,这样可以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知情权。
“通告”同时规定,已备案登记的定点屠宰厂(场)及从事生猪产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取消其备案登记,1年内不再受理,并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清除出大连市生猪产品批发市场。
大连:生猪屠宰前必须检测“瘦肉精” |
作者: | 来源: | 日期:2007-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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