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淘汰《目录》的兽药品种,废止其质量标准,并停止生产、经营、使用,违者按经营、使用假兽药处理。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农业部472号公告中与《目录》同品种的兽药品种编号同时废止。
三、本公告所称淘汰品种,仅指列入《目录》的产品和剂型,不涉及与此相关的其他产品。
四、为加强兽药安全评价工作,我部制定了《兽药安全评价品种目录》(附件2)。按照工作计划,2010年前组织完成风险评估和安全评价工作,并根据评价结果公布淘汰品种。未公布前,不限制《兽药安全评价品种目录》所列品种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附件:1.淘汰兽药品种目录
2.兽药安全评价品种目录
二〇〇七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