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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代会通过《物权法》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作者: 来源: 日期:2007-03-23  
     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渔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物权法》“用益物权编”第123条规定,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这是我国民事基本法律首次规定渔业养殖权和捕捞权(以下统称渔业权)。

    水域、滩涂作为渔业基本生产资料,是广大渔民赖以生存的“土地”。水域滩涂的使用权,和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样,是广大渔民的基本生存权利。长期以来,国家对水域、滩涂使用制度建设给予了高度重视。今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明确要求,要“稳定渔民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物权法》是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财产关系的一项基本法。《物权法》以民事立法形式确定渔业权,是贯彻中央农村基本政策的要求,顺应了广大渔民群众的呼声,对我国渔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渔业生产者权益保护将起到重大而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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