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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顿公约

  作者: 来源: 日期:2007-03-20  
     《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以下简称《华约》),于1973年6月21日在美国华盛顿签署,1975年7月1日正式生效。目前共有128个缔约国。《华约》的成立始于国际保育社会鉴于蓬勃发展的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对部分野生动植物族群已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威胁,由世界最具规模与影响力的国际自然保育联盟领衔,在1963年公开呼吁各国政府正视此问题,着手野生物国际贸易管制的工作。历经10年,终于催生出《华约》。

    《华约》的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的国际贸易,其用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方式,以达成野生物市场的永续利用性。《华约》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可归类成3项附录:附录一的物种为若再进行国际贸易会导致灭绝的动植物,规定禁止其国际性的交易;附录二的物种为目前无灭绝危机,管制其国际贸易的物种,若仍面临贸易压力,族群量继续降低,则将其升级入附录一;附录三是各国视其国内需要,区域性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

    《华约》的附录物种名录由缔约国大会投票决定,缔约国大会每两年至两年半召开一次。在大会中只有缔约国有权投票,一国一票。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某一物种野外族群濒临绝种,但并无任何贸易威胁时,该物种不会被接受列入附录物种。

    缔约国大会除了修订附录物种外,也讨论各项如何强化或推行《华约》的议案,譬如各国配合《华约》的国内法状况、检讨各主要贸易附录物种的贸易与管制状况和对特别物种如老虎、犀牛、大象、鲸鱼等的保育措施进行讨论与协商。其他会议事项包括改选、调整组织与票选下届大会主办国等。

    大会的结论为决议案,除补充公约的条文外,也是各国遵循的政策指标。在大会休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代表大会执行大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是由全球六大区(欧洲、北美洲、亚洲、非洲、大洋洲、加勒比海及南美洲)的代表与前后届缔约国大会主办国即公约保存国所共同组成,每年至少召开1次。《华约》另外有4个委员会处理相关《华约》推行的事务,即动物委员会(专门讨论相关动物方面的议题)、植物委员会(专门讨论相关植物方面的议题)、命名委员会(拟订国际统一标准的学名)与图鉴委员会(制作鉴定辨识的图鉴手册)。

    为了推动执行《华约》,除了以上大会与各种委员会外,还设有秘书处来处理各项行政与技术支持事宜。依《华约》规定,各国应设有管理机构与科学机构,管理机构负责签发审核《华约》输出输入许可证及执法等相关事宜;科学机构负责收集物种的生态族群与分布等数据,并提供各项技术咨询服务。

    《华约》并不反对贸易,因为野生动物贸易迄今仍为人类所依赖,而部分附录物种的贸易也是支持保育工作的重要动力。属于国际法的《华约》本身并无执法的能力,所有《华约》的条款均需要各国国内法的配合推动。而各国的法规则有其社会环境的考虑,这反映在缔约国大会的协商与相关的决议案上。因此,可以说《华约》的标准是国际间大家协调出来的可行标准。

    目前,虽然公约实施的情况不断进步,但是在《华约》秘书处对两年举行一次的大会所提出的违反公约案例报告中,仍可看到许多未遵守公约的事件。

    如果公约实施的程度仍不足以达到保育的目标时,即需改善,且是刻不容缓的。这些可由改善各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成效和各缔约国之间执行层面的协调关系而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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