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公共卫生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活禽经营行为监管。各地要组织兽医、工商、卫生等部门认真组织开展整顿活动,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对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监管。
要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规范活禽经营行为。活禽经营市场建设要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卫生、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控制活禽交易市场数量,逐步减少城区活禽交易。今后,不在城市人口密集区新建活禽经营市场,并逐步将活禽经营市场迁出大中城市人口密集区。严格规范活禽经营行为。在城市农贸市场活禽经营者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禁止在城市市区的超市、商店和市场外经营活禽,禁止生产、加工、销售和购入病、死禽类以及无检疫证明的活禽和禽肉。严格活禽市场准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加强检疫监管,逐步推行禽类标识制度,严禁没有检疫证明的活禽及禽类产品上市销售。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交易和禽类经营,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行为。
规范市场活禽宰杀行为,逐步推行活禽定点屠宰制度。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活禽宰杀管理制度,设立活禽宰杀间,进行封闭管理,从事活禽宰杀的人员要按卫生部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逐步推行活禽定点屠宰制度。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肉上市”管理制度,逐步取消市区活禽的市场销售和宰杀,切实加强质量和卫生监管,确保禽肉新鲜、安全。
加强活禽经营市场卫生管理,实行定期休市制度。市场开办单位要对活禽经营、宰杀场所以及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坚持每日消毒,对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活禽经营市场定期休市制度,在保证市场供应的同时,定期安排休市的日期及间隔时间。休市期间,要对市场进行全面彻底地清洗、消毒。
加强对活禽和从业人员监测,实行定期抽检制度。定期对活禽及禽类产品、粪便、垫料等进行抽样监测,在疫病高发季节和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重点地区,增加抽样监测的数量和频率。建立市场活禽从业人员定期抽样监测制度。制订对以市场高暴露人员为主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方案,加强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和活禽市场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监测。
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妥善处置突发情况。要制定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疫情,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协同联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