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活禽经营市场定期休市制度,在保证市场供应的同时,妥善安排活禽经营市场轮流休市或在市场内实行区域轮休,每个活禽经营市场每月休市1-2次。休市期间,市场开办单位要组织对市场进行全面彻底清洗、消毒。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活禽及禽类产品、粪便、垫料等进行抽样监测,每月不少于一次;活禽经营市场发生禽只异常死亡或出现可疑临床症状时,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应在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和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日前,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活禽经营市场发生禽只异常死亡或出现可疑临床症状时,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应在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和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城市建设规划,严格新建活禽经营市场动物防疫、卫生条件审核,严禁在城市人口密集区新建活禽经营市场;对现有活禽经营市场,要制订实施规划,两年内逐步将活禽经营市场迁出城市人口密集区;在过渡期内,要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的改造。从2007年下半年起,全省要严格做到活禽凭检疫证明和检疫标识上市交易,禽类产品凭检疫证明和检疫标识进入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销售环节,严禁无检疫证明的活禽及禽类产品上市交易。各级城管部门要加强巡查,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