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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生猪屠宰条例将修改

  作者: 来源: 日期:2006-12-06  
     记者从12月5日召开的黑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了解到,省人大常委会将对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提请的《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报告进行审议,《决定》对生猪饲养、屠宰等方面的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为群众健康提供更完善的保障。

    原《哈尔滨市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条例》是1996年3月30日制定,1998年6月19日修订的。实施10年来,对规范哈市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秩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受利益驱使,饲养生猪添加生长激素等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愈演愈烈,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决定》中着重对生猪饲养管理进行了修改,如“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及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养生猪。”“种猪养殖场、商品猪饲养场应当保证生猪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对活猪进厂应停食静养12小时以上方可屠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同时要求,早市、夜市、农贸市场等地卖肉摊点的经营者,销售生肉时应当出示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检验验讫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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