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下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将分组审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立法保护黄河鲤鱼
现象:“我省是渔业大省,目前宜渔水面683万亩。此外,还有600万亩的荒滩、水稻田等可养鱼。2005年,全省水产品总产量为51.7万吨。”昨日,省农业厅厅长张广智在省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上说。
解读:“由于没有法规保护,我省黄河鲤鱼、淇河鲫鱼等具有重要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名贵品种得不到有效保护。”张广智说,除了现行的《渔业法》外,我省没有配套法规对渔业进行规范,使渔业生产和安全得不到有效保护。所以《草案》规定,制造或销售禁用渔具,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渔船载人最高罚3万元
现象:近年来,不少地方用渔场作旅游资源,吸引游客乘船游玩。但由于渔船的载重和安全系数较小,不少地方多次发生载人渔船沉船事故,致大量人员伤亡。
解读:为保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草案》对此做了禁止性规定,渔业船舶不得从事渔业生产以外的载人活动。也就是说,渔业船舶只能用来捕鱼,不能用来载人。
使用渔船违规载人的,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鱼禁用“有毒”饲料
现象:近年来,随着水产品市场的日益繁荣,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也日渐凸显,药物残留、环境污染、病害等问题越来越突出,水产品质量安全日益引起社会关注。
解读:为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草案》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产品;水产品养殖者,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
“灭绝性”捕鱼罚3万元
现象:在一些河流、水库或湖泊中,养鱼者在捕鱼季节里为图省事,经常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手段捕鱼,不仅破坏渔业资源,还有可能对鱼产品的质量带来污染,威胁消费者健康。此外,一些捕鱼者使用违禁渔具,大小通吃,“灭绝性”捕鱼,对渔业资源造成灭顶之灾。
解读:今后,这些暴力手段将被禁止。《草案》规定,禁止使用滚钩、迷魂阵等禁用渔具捕捞。不得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如果违反规定,除被没收捕获物和违法所得外,还将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为保护幼鱼,《草案》还规定,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5%)的,没收渔获物,还将被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发生污染事故禁止捕捞
现象:在以往,一些水库随意开闸放水,对水库渔业或水库下游的渔业生产造成极大损失。此外,一些工厂或生产单位随意向渔区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等废弃物,造成渔业资源受到污染,不仅侵害渔民利益,还使鱼产品受到污染。今后,这些行为将被禁止。
解读:为保护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防止老百姓在市场上买到污染的水产品,《草案》规定,在天然水域发生污染事故时,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污染区进行捕捞。
除防汛应急外,大、中型水库开闸放水,可能对渔业生产造成危害的,水库管理单位应告知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避免或减少渔业损失。
《草案》对排放废物做了限制性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渔业水域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等废弃物。工业废水和城市生活污水排入渔业水域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