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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起供港蛋须具卫生证明

  作者: 来源: 日期:2006-11-30  
     国家质检总局宣布,由2007年1月起,出口禽蛋及其制品,必须具备卫生证明;而出口禽蛋一旦被发现含有违禁药物及添加剧,即予以销毁,并取消有关养殖场的出口资格。

    香港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常任秘书长尤曾家丽11月29日在北京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局长李元平,以及动植物检疫监管司司长俞太尉会面,讨论加强保障供港蛋类和活鱼安全。

    经双方商讨后,决定实施5项加强监管的措施。

    措施一:严格实行养殖场登记管理制度。于12月底前在网上发放登记养殖场企业名单,未公布的饲养场及对应生产企业的蛋类产品一律不准出口。

    措施二:已要求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蛋类产品进行苏丹红项目检验,确保出口禽蛋及其制品不含苏丹红。

    措施三:从2007年1月1日起,出口蛋类产品货架销售包装上必须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卫生注册登记号,养殖场名称、地址、备案号,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

    措施四:从明年元月1日起,对供港蛋类产品出具卫生证书,注明与货物包装相一致的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卫生注册登记号等。

    措施五:凡发现出口蛋类产品含有违禁药物及添加剂的,一律依法监督销毁,并取消备案饲养场及对应生产企业出口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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