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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养殖业污染的防治对策与启示

  作者: 来源: 日期:2006-11-23  
     近年来, 随着中国规模化养殖业的发展, 养殖业给环境带来的污染问题已日渐严重, 目前已成为中国农村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 在许多地区畜禽污染物排放量甚至已超过居民生活、农业、乡镇工业和餐饮业的污染物排放量, 成为重要水源地及江、河、湖泊污染和富营养化的主要原因。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已成为现阶段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课题。而在发达国家, 对养殖业污染的防治管理已比较成熟, 本文通过对一些发达国家防治养殖业污染的对策, 来探寻中国能够借鉴之处。

    一、发达国家养殖业污染的防治对策

    自20 世纪50 年代起, 发达国家的畜禽养殖业开始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但规模化养殖在带来规模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负面效应。由于大规模的畜禽养殖场每天都有大量的粪便及污水产生, 而且难以处理利用, 因而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许多发达国家迅速采取措施来防治养殖业造成的环境污染。

    1. 美国养殖业污染的防治对策 美国的养殖业工厂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度都很高, 由于美国政府及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都很强, 所以美国十分重视在养殖业中实行严格的反污染措施, 并在养殖业污染防治方面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

    美国主要通过严格细致的立法来防治养殖业污染。为了便于管理, 美国通过立法将养殖业划分点源性污染和非点源性污染进行分类管理, 专门设有非点源性污染的管理部门, 点源性污染的防治是经过收集和处理技术使污染物达到国家污染物排放许可。美国在1977 年的清洁水法里将工厂化养殖业与工业和城市设施一样视为点源性污染, 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污染减排系统许可。明确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建场必须报批, 获得环境许可, 并严格执行国家环境政策法案。美国的非点源性污染主要是通过采取国家、州和民间社团制定的污染防治计划、示范项目、推广良好的生产实践、生产者的教育和培训等综合措施科学合理地利用养殖业废弃物。此外, 美国1987 年修改的水法还对非点源性污染进行了规定, 制定了非点源性污染防治规划。

    除了立法管理以外, 美国还十分注重通过农牧结合来化解养殖业的污染问题。美国的大部分大型农场都是农牧结合型的, 从种植制度安排到生产、销售等各个方面都十分重视种植业与养殖业的紧密联系, 而且是养殖业规模决定着种植业结构的调整, 养殖业与种植业之间在饲草、饲料、肥料3 个物质经济体系形成相互促进、相互协调的关系, 养殖场的动物粪便或通过输送管道或直接干燥固化成有机肥归还农田, 既防止环境污染又提高了土壤的肥力。

    2. 加拿大养殖业污染的防治对策 加拿大也主要通过立法进行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和管理。加拿大的各省都制定了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的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场必须按畜禽养殖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养殖场的环境进行管理。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对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及建设、畜禽粪便的储存与土地使用进行了严格细致的规定。例如, 新建的畜禽养殖场距邻近建筑的最小间隔距离必须达到要求。拟建或扩建畜禽养殖场场主必须向市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由主管部门根据畜禽建设规模和养殖场周围的环境状况, 确定最小间隔距离, 审核是否符合最小间隔距离。如果符合最小间隔距离, 农场主还必须制定营养管理计划。其内容主要包括畜禽养殖场对畜禽粪便的储存、使用所采取措施的计划。加拿大要求养殖场必须有充足的土地对畜禽粪便在规定的面积范围内消化, 并要求在直径 prefix = st1 :smarttags10km 的土地范围内使用完,如果本农场没有充足的土地消化产生的粪便, 必须与其他农场签订使用畜禽粪便合同, 以确保产生的粪便能得到全部使用。农场主编制的营养管理计划须提交市政主管部门或由第三方进行评审,如果营养管理计划符合规定要求, 将同意建设或扩建畜禽养殖场, 发放生产许可证。由于加拿大对养殖业污染的治理以畜禽粪便的土地消化利用为主, 禁止将畜禽养殖场污水排放到河流中, 所以无需花费大量的资金投入到污水处理上。

    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的技术规范对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技术指导极为重要, 如果畜禽养殖场违反规范要求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将由加拿大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依据《联邦渔业法》及本省的有关法规( 如安大略省《环境保护法》、《水资源法》) 的有关条款对产生的污染事故进行处罚。

    3. 欧盟养殖业污染的防治对策 20 世纪90年代, 欧盟各成员国通过了新的环境法, 规定了每公顷动物单位( 载畜量) 标准、畜禽粪便废水用于农用的限量标准和动物福利( 圈养家畜和家禽密度标准) , 鼓励进行粗放式畜牧养殖, 限制养殖规模的扩大, 凡是遵守欧盟规定的牧民和养殖户都可获得养殖补贴。根据农场的耕作面积安装粪便处理设备, 通过减少载畜量、选择适当的作物品种、减少无机肥料的使用、合理施肥等良好的农业实践减少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荷兰为了防止畜禽粪便污染, 1971 年立法规定, 直接将粪便排到地表水中为非法行为。从1984 年起, 荷兰不再允许养殖户扩大经营规模,并通过立法规定每公顷2.5 个畜单位, 超过该指标农场主必须交纳粪便费。近几年的立法正根据土壤类型和作物情况, 逐步规定畜禽粪便每公顷施入土地中的量。目前荷兰的大中型农场分散在全国13.7 万个家庭, 产生的畜禽粪便基本由农场进行消化。

    丹麦为了减少畜禽粪便污染, 也规定了每公顷土地可容纳的粪便量, 确定畜禽最高密度指标; 并规定施入裸露土地上的粪肥必须在施用后12h 内犁入土壤中, 在冻土或被雪覆盖的土地上不得施用粪便, 每个农场的储粪能力要达到储纳9 个月的产粪量。

    英国的畜牧业远离大城市, 与农业生产紧密结合。经过处理后, 畜禽粪便全部作为肥料, 既避免了环境污染, 又提高了土壤肥力。为了让畜禽粪便与土地的消化能力相适应, 英国限制建立大型畜牧场, 规定1 个畜牧场最高头数限制指标为奶牛200 头、肉牛1 000 头、种猪500 头、肥猪3 000 头、绵羊1 000 只和蛋鸡7 000 只。

    德国则规定畜禽粪便不经处理不得排入地下水源或地面。凡是与供应城市或公用饮水有关的区域, 每公顷土地上家畜的最大允许饲养量不得超过规定数量: 即牛3~9 头、马3~9 匹、羊18只、猪9~15 头、鸡1 900~3 000 只, 鸭450 只。

    4. 日本养殖业污染的防治对策 在20 世纪70 年代日本养殖业造成的环境污染十分严重, 此后日本便制定了《废弃物处理与消除法》、《防止水污染法》和《恶臭防止法》等7 部法律, 对畜禽污染防治和管理做了明确的规定。如《废弃物处理与消除法》规定, 在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 畜禽粪便必须经过处理, 处理方法有发酵法、干燥或焚烧法、化学处理法、设施处理等。《防止水污染法》则规定了畜禽场的污水排放标准, 即畜禽场养殖规模达到一定的程度( 养猪超过2 000 头、养牛超过800 头、养马超过2 000匹) 时, 排出的污水必须经过处理, 并符合规定要求。《恶臭防止法》中规定畜禽粪便产生的腐臭气中8 种污染物的浓度不得超过工业废气浓度。

    为防治养殖业污染, 日本政府还实行了鼓励养殖企业保护环境的政策, 即养殖场环保处理设施建设费50%来自国家财政补贴, 25%来自都道府县, 农户仅支付25%的建设费和运行费用。

    二、启示

    中国的畜禽养殖业起步较晚, 养殖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基础薄弱, 同发达国家的管理水平相比差距较大。从发达国家防治养殖业污染的经验中可以得出一些有益的启示。

    1. 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养殖业的环境保护问题 发达国家无论是政府还是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都比较强, 养殖业的环境保护问题在发达国家受到高度重视。推行畜牧业的集约经营,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效益, 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国家的共识。中国政府现在虽然也重视环境保护, 但在实践中却更多地在追求经济效益, 而相对忽视环境保护。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将畜禽养殖业作为地方农业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和农民收入的主渠道来发展和扶持, 但对由此带来的环境问题却没有与之相配套的污染防治一体化的环境政策。所以要防治养殖业造成的环境污染, 首先是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 并且在制定发展畜牧业政策的同时也要对畜禽养殖业环境保护问题做一个长远的考虑和规划, 比如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制定中国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防治的中长期战略, 如1999 年美国环境保护局和农业部就联合制定了“防治畜牧业环境污染的国家战略”。另外, 中国政府也应该对养殖业污染防治提供长期有效的政策指导与扶持, 特别是财政、税收和信贷等方面优惠政策支持。例如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 通过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及养殖企业3 方筹措污染防治的经费, 鼓励养殖企业参与保护环境工作。

    2. 完善防治养殖业污染的法律法规 发达国家主要是通过严格细致的立法来规范和管理养殖业的环境污染问题。中国政府自意识到养殖业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以后, 也陆续出台了一些管理规范, 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 对畜禽养殖场的建场、废弃物堆放、处理和排放都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但相比而言, 中国畜禽污染防治法规则比较粗放, 仅在污染治理方面有原则性规定, 在具体的养殖承载力、农田粪便施用量方面没有要求, 可操作性不强。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规定应根据畜禽养殖场本场区土地对畜禽粪便的消纳能力, 确定养殖场的养殖规模。但该办法没有明确规定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土壤类型能够容纳多少畜禽粪便量, 实际管理起来很难进行养殖总量控制。而国外的畜禽养殖粪便处理虽然也是以粪便还田为主, 但都根据各自国家的不同地区的土壤类型和种植结构, 具体规定了不同的饲养规模。如荷兰、挪威、德国等国都有这样的规定。另外, 中国的相关立法层次较低, 目前的管理规范都只是行政法规和标准, 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因而其威慑性有限, 养殖场自觉遵守的较少, 在实践中存在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现象。另外, 这些管理规范的处罚力度也较小, 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违反该办法规定行为的罚款只是处以1 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很难起到事先预防违法犯罪的作用。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 中国政府首先应该完善现有的养殖业污染防治法律法规, 其规定应该严格细致, 而且要制定严厉的违法处罚措施, 并大力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 切实解决现在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状况。

    3. 走农牧结合的道路, 发展循环经济 目前中国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多建在大、中城市近郊, 并出现大量养殖专业户和专业村, 畜禽粪便量大且集中, 而城郊又无足够土地消纳, 农牧分离, 种养严重脱节, 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加之大量使用化肥导致有机肥施用量大幅减少, 使畜禽粪便未得到有效利用。而国外发展畜禽养殖业, 绝大多数是既养畜又种田, 畜禽粪便有充足的土地进行消化。使粪便作为肥料还田是一种促进农牧良性循环、维持生态平衡的有效措施, 而且粪肥在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的效果上远远超过化肥, 所以中国在规划养殖业的发展时, 应根据各地土壤、气候、农作物种植和环境情况, 对畜禽养殖场进行合理选址和设计, 特别是要考虑是否有足够的农田消纳粪污和提供优质饲料, 走农牧结合的道路, 建立“土地—种植业—畜禽养殖业”三位一体的农业生态系统, 发展循环经济, 形成“粮食多—饲料多—畜禽多—肥料多—粮食多”的良性循环, 要转变现在以数量扩张为主的畜牧业发展方式为质量效益和环境保护并重的发展模式, 适度限制养殖规模, 在现有的畜禽资源上挖掘生产潜力, 提高畜禽的生产性能, 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的协调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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