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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民呼唤渔业保险的发展

  作者: 来源: 日期:2006-11-15  
     近年来,我国海洋渔业发展速度加快,并逐渐发展成为全球第一渔业大国,拥有将近1500万渔民。渔业是高投入、高风险行业,特别是海洋捕捞业与养殖业,对于风险的抵御能力较低,一旦发生台风、潮汐等灾害,通常毫无抵抗能力,给渔民带来灾难性的后果。由于海洋渔业自身的特点,开发商业性渔业保险赔付率较高,且缺乏足够的精算基础,经营风险较大,商业保险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一般不愿意从事渔业保险产品的开发与经营,以至于许多重灾区的渔民投保无门。

    目前我国渔业实施的是在渔民自身范围内的共保机制,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缺乏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的规范与指引,使得近几年来渔业共保发展缓慢下来。随着国家对“三农”保险问题重视度的提高,国务院出台的《国十条》中就明确指出,要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开发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由于近年来我国东部沿海地区频繁遭受台风袭击,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渔业保险在“三农”保险中的地位愈发显得重要。目前,渔业保险的发展应着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首先,积极筹建政策性渔业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并且不带有营利性,是我国现阶段渔业保险发展的客观需要。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公司较其他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有着先天的优势,一是筹资方面,渔民收入普遍不低,大多数渔民都有缴纳保费的能力;二是参保意识,由于渔业共保组织发展较早,渔民大多具有较高的保险意识,有利于政策性渔业保险的普及与开展;三是公司运转方面,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作为一个成立较早的渔业保险组织,有着丰富的渔业与保险精算方面的人才,以及成熟的资源管理系统和遍及全国的核保、理赔体系,为政策性保险公司提供了运转的平台。同时,浙江省已率先开展了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为建立全国范围内的政策性渔业保险保障体系做出了积极的尝试。

    其次,在建立政策性渔业保险的同时,还应鼓励商业性渔业保险的发展。鉴于渔业保险经营的风险较大,政府应给予鼓励与支持。一方面可以给予从事渔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以税收方面的优惠,比如对其收缴的保费的一定百分比免缴营业税,以此激发商业保险公司从事渔业保险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还应该鼓励越来越多的渔民参与商业渔业保险,因为只有不断扩大商业渔业保险的覆盖面,才能真正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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