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消息:10月25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温州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责令该市政府限期对55位养殖户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决定。这一判决,使55位养殖户又充满了信心。
5500亩水产养殖场受污染损失1.7亿元
温州市龙湾区永兴围垦养殖示范区,位于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南片围垦区,总面积达5500亩,原来是一片荒滩。2000年,温州市原瓯海区政府将荒滩发包给了温州好村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又以每亩3600元的价格转包给了130多名养殖户,承包期10年。
获得一定收益后,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3月,养殖池塘发生了特大污染事故。经有关部门水质检测,永兴围垦养殖示范区的池塘、水源及附近工业废水有害成分铜、PH值等严重超标。专家进一步分析认为,永兴围垦养殖示范区已经不适宜继续养殖。据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海水养殖协会估计,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大约在1.7亿元。
养殖户们聘请了宁波的律师袁裕来,由此踏上了艰难的维权之路。他们先后将龙湾区环保局、温州市环保局、浙江省环保局、国家环保总局告上被告席,进行了近30场行政诉讼。
今年6月16日,这些养殖户曾经告赢国家环保总局。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国家环保总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责令国家环保总局受理复议申请,并对原告孔祥仁等养殖户提出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决定,案件受理费由国家环保总局负担。
区政府确定补偿价引起质疑
这期间,龙湾区政府曾介入此事。今年1月25日,龙湾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永兴围垦南片养殖纠纷调处意见》,要求好村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解除与养殖户的承包合同,收回经营权,其中第二条确定了解除承包合同的补偿标准,“确仍有养殖并有设施投入的,补偿标准指导价确定为每亩5500元;若在2006年2月10日前签订协议的,每亩增加500元;在2006年3月8日前腾空的,每亩再增加500元。”龙湾区政府还专门成立了5个调处养殖纠纷工作组,实行“捆绑责任制”,给每个干部下达了做通养殖户工作的指标。
养殖户认为,龙湾区政府硬性确定补偿标准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2月11日,养殖户向温州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龙湾区政府《关于永兴围垦南片养殖纠纷调处意见》中的第二条内容违法,制止龙湾区政府的强制行为。2月15日,温州市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理由是“被申请人主体不合格”。
法院判决温州市政府败诉
今年2月18日,养殖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温州市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9月18日,龙湾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在法庭上,温州市政府代理人辩称,《关于永兴围垦南片养殖纠纷调处意见》,是由龙湾区委办公室以区委办公室和区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作出的,但公文上只有龙湾区委办公室的印章,龙湾区政府并没有在《意见》上加盖印章,因此不能认定是龙湾区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养殖户对龙湾区委办公室下发的公文不服,却将龙湾区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属于“被申请人主体不合格”。对此,养殖户代理律师则认为,即使在下发的文件中没有龙湾区政府办公室的印章,也应该相信区委办公室不会在这么严肃的问题上弄虚作假,而且政府下发的文件没有加盖印章也是十分常见的。因此,应该认定龙湾区政府办公室是下发公文的主体或者是主体之一。
为了弄清事实,法庭从龙湾区政府办公室调取了《关于永兴围垦南片养殖纠纷调处意见》,发现《关于永兴围垦南片养殖纠纷调处意见》原件上加盖了龙湾区政府办公室的印章。据此,10月25日,龙湾区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公开开庭时,对该案作出了当庭宣判,撤销温州市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责令温州市政府限期对养殖户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