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书明确:如屠宰场屠宰病死生猪,经监测为一、二类动物疫病的,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对屠宰场实行封锁,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未按国家规定处理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屠宰、加工、经营病死生猪,经司法鉴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将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由屠宰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