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要求,屠宰厂(场)应当按规定设立待宰间供待宰生猪存放;应当在待宰间附近设置宰前检疫室(内设消毒药品存放间和检疫实验室)提供给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其面积Ⅰ级屠宰厂不少于100平方米。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驻厂(场)对待宰生猪进行违禁药物含量监督检测的,待宰生猪应当在屠宰前一天下午3点前运抵屠宰厂(场);没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驻厂(场)检测的,待宰生猪应当在屠宰前一天12点前运抵屠宰厂(场)。
待宰生猪由经营者自行按其来源分放在不同的待宰间,每一待宰间的生猪不得少于10头。超时进场的生猪顺延一天进行检测和屠宰。在对瘦肉精含量的检测中,每个待宰间的生猪视为同一个检验批,经检测合格的才能出具生猪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立即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同时,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生猪,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查明该批生猪的产地,并向产地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必要时由屠宰地或销售地的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办法》指出,如有使用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喂养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屠宰厂(场)还应建立对生猪进行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的原始档案,每月2日前向所在区(县级市)动物防疫部门填报上月的检测情况。同时,市、区动物防疫部门在每月3日前将生猪屠宰厂上月的生猪产品检疫、违禁药物含量的检测情况上报同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