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该办法将适用于一切在旅游景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医疗卫生机构。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在景区在加工场所内也不得圈养、宰杀禽畜类动物,不得饲养宠物;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禁止经营野蕈、不明野菜、野果、国家保护的、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在旅游旺季及“黄金周”期间,旅游景区接待单位应对单个旅游团队在50人以上的,每餐每种食品进行留样,并按规定时间进行保存。对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旅游接待宾馆(饭店)接待旅游部门应取消其接待资格一年,一年后经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其接待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