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支持家禽业转变饲养方式。各地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合理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有关部门要全额免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组织实施标准化养殖示范工程。要支持标准化家禽小区、规模化养禽场(户)和家禽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高家禽业生产的组织化、规模化、标准化、清洁化、科学化水平。
支持重点种禽企业生产。种禽原种场、祖代场和较大规模的父母代场优先享受有关流动资金贷款、税收优惠、减免收费等扶持政策。有条件的市,要对引种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或贴息。
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一要对种禽企业和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化龙头企业、扶贫龙头企业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流动资金贷款的企业,各金融机构可视其具体困难情况适当展期,具体条件由贷款银行决定,在展期内,财政按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贴息。贴息期延长至2006年12月31日,贴息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负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二要对因扶持养殖户或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国家级和省级龙头企业、扶贫企业以及种禽企业而出现资金紧张的农村信用社,符合再贷款条件的,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将增加再贷款额度,满足对资金的需求。三要对重点禽类加工企业,特别是精深加工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列入省级技术改造贴息项目计划。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学研合作项目,优先列入省级科技计划。
《通知》明确表示将继续对有关企业和个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将“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土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一并免征”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到2006年12月31日。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辽宁省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适当减免200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继续对有关企业和个人暂免征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收取的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费、卫生质量检验费、种禽检验费、家禽制品生产企业强制检验费及对出口的禽类产品收取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等,属于中央的收入按国家规定全部免征,属于省及以下各级收入全部免征,此政策执行到2006年12月31日。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检验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
《通知》提出支持搞活禽产品流通。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货运车辆在通行辽宁省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时,实行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的政策;整车并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货运车辆在通行国家和省确定的“绿色通道”时,降低一个收费车辆车型档次征收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通行费(第一类车型不再降档)。对经铁路运输的家禽及其鲜活产品,继续实行铁路运输计划和配空装车优先办理。继续设立禽类产品出口检务放行绿色通道,简化受理、出证和放行手续。
鼓励和支持发展家禽业保障。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积极探索对家禽养殖户投保给予补贴的方式和比例,逐步建立家业保险保障长效机制。
《通知》强调加强对禽流感疫情防控的支持。2006年全省继续实施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资金全部由国家承担,其中省以上财政承担80%,市县财政承担20%。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将防疫资金落实到位。
《通知》指出继续扶持灾区恢复生产。首先,2007年省级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资金,继续对灾区发展标准化畜牧养殖小区和设施农业小区建设给予重点倾斜;其次,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相关金融机构,对2006年12月31日之前灾区已到期并发生贷款拖欠的受损农户,免收贷款罚息,同时,对贷款进行展期,并适当追加贷款投入。再次,继续把灾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视为扶贫龙头企业,在扶贫贴息贷款额度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支持灾区龙头企业发展;第四,对灾区整车运输并合法装载禽蛋类及其产品的车辆在省内通行,2006年12月31日之前,降低一个收费车辆车型档次缴纳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