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l2月31日,国家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
通知还规定,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上述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通知指出,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各级财税部门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应确保及时足额退给企业。
此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各地要加强对纳税人生产销售能力、投入产出关系和专用发票开具情况的分析,防止出现纳税人虚开专用发票的现象。评估中发现问题,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
通知同时宣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5] 166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