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美国宾西法尼亚州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美国宾西法尼亚州输入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消已经签发的从美国宾西法尼亚州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对2006年6月21日后(含6月21日)及以后启运的来自美国宾西法尼亚州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2006年6月21日前启运的来自美国宾西法尼亚州的禽类及其产品,经禽流感检测合格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美国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美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凡截获非法进境的来自美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