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稳步提高省养殖水产品质量,增强国际竞争力,逐步实现对水产养殖过程中鱼药使用的全程管理,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应对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和欧盟等国家对出口水产品可追溯制度的要求。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按照农业部有关部门的要求,省海洋渔业局拟于今年8月1日至2007年1月31日,以出口水产养殖品种和企业为主要对象,选择鳗鲡、大黄鱼和斑点叉尾 等七个出口养殖品种,在福州、宁德等四个设区市开展“水产养殖用药可追溯制度”的试点工作。
福建省开展“水产养殖用药可追溯制度”试点 |
作者: | 来源: | 日期:2006-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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