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提案提议在欧盟成员国后面建立一种适合于水产业引进非原产地的种类的许可证制度。根据本措施提案,所有引进非原产的种类,或某个地区当地缺乏的原产种类的计划都必须提交国家咨询委员会批准,咨询委员会将决定拟议引进是否是“常规的”即来自分类为低风险的)。(或通过应用减轻风险的措施或技术可以减少到低风险的)将准予一种为期五年的许可证。该提案要求对非常规引进实施检疫措施,并且同样还规定了许多要求,包括:实验性放养、紧急情况计划、监控、以及国家注册的保存。
提议规范水产业引进非原产的种类或当地缺乏的原产种类或当地缺乏的原产种类,以防所引进的水产品种类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尽管非原产的种类在欧盟的水产业发展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在某些情况下此类引进对生态系统具有负面的影响,并且造成生物多样性的重大损失。
法规提案拟批准日期2006年末,拟生效日期将在欧盟官方内公布后20天,提意见截止日期自发布日期起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