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规定,巴西南大河州发生新城疫疫情后启运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禁止来自巴西南大河州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巴西南大河州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非法入境的来自巴西南大河州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公告要求,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