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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实施“瘦肉精”生猪产地禁入

  作者: 来源: 日期:2006-07-13  
     进入武汉市场的省外生猪及产品,凡检测出“瘦肉精”或其他有害成分,3个月内禁止所在地生猪进入;一次检出3个批次以上问题产品,暂停产品所在省的生猪进入。7月10日,从市动物检验检疫部门获悉,省、市已出台新规,加大力度堵截含瘦肉精生猪。

    据介绍,这是武汉市首次实施“瘦肉精”生猪产地禁入制,在中部地区也属先例。

    含“瘦肉精”生猪是武汉市畜产品安全管理重点。资料表明,从2003年1月至今年3月,农业部在武汉市生猪屠宰厂、集贸市场、超市等地抽样猪肉、猪肝、猪尿1476批,检测“瘦肉精”阳性50批,检出率达3.4%。其中,来自外地市场的生猪检出35批,占70%。

    近年,有关管理部门在市万吨冷库查处外地病死猪肉4起。这些畜牧业问题产品,给市民餐桌造成安全隐患。

    湖北省、武汉市有关主管部门依据《畜牧法》作出规定,内外一起抓,严格管理畜牧产品生产经营,严厉打击制售使用“瘦肉精”行为,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市民身心健康。

    全市养殖场(专业户)必须登记备案,在养殖档案中全程记录使用饲料、兽药情况。屠宰厂生猪经营者要全程记录生猪来源、数量及检测情况,建立台账。经批准进入武汉市的外埠肉食品加工企业要加强猪源管理,严格肉食品质检,建立健全经销账簿,实行月报告制度。

    全市动检人员要对进入屠宰厂的生猪逐批查验企业名录、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和免疫耳标,严把宰前检疫关。对外埠进汉生猪,同批次、按比例进行“瘦肉精”专项初筛检测,确认阳性的,一律不得出栏或进入屠宰车间,立即停止该地区对武汉市的供应,并实行源头追溯,向国家农业部报告,提请农业部要求当地省、县(市)政府协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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