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打击范围增加了生猪厂外注水及屠宰厂屠宰注水猪等方面的内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定点屠宰厂不得屠宰已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同时严格规定待宰生猪进厂应停食静养12小时以上方可屠宰。
新《条例》明确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的法律职责,规定商业流通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加工行业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超市等流通环节生肉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集体食堂等消费环节生肉的监督管理。新《条例》删除了有关具有自检条件的屠宰厂可自行进行屠宰检疫的规定,将屠宰检疫行为的实施主体统一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屠宰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