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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滨州市百万元奖励畜牧业生产大户

  作者: 来源: 日期:2006-06-20  
     在山东省滨州市,符合条件的畜牧业生产大户将会受到1万元至10万元等不同额度的奖励。近日,滨州市畜牧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办法,决定对符合滨州市畜牧发展规划,达到规定的基础条件和量化标准的2006年新建或扩建的规模化、标准化饲养场及小区进行奖励,奖励资金共计100万元。

    办法规定,参加申请的单位必须符合相应的基础条件。首先,场区必须距离村庄、人用水源、工业生产厂房200米以上,距离干线公路100米以上。其次,场区规划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出场蓄禽及产品必须经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种蓄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销售的种蓄禽应达到种蓄禽的国家标准、场区周围要有隔离墙或隔离带以及完善的消毒和防护设施等条件。办法还对各种蓄禽场户存栏数量、商品蓄禽场户和饲养小区蓄禽存出栏数量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次奖励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符合规定条件的种蓄禽场户,按考核分数确定先后次序,取前5名进行奖励,每场户奖金20000元;符合规定条件的规模化、标准化蓄禽饲养场户,按考核分数确定先后次序,取前30名进行奖励,每场户奖金10000元;符合规定条件的规模化、标准化蓄禽饲养场小区,按考核分数确定先后次序,取前10名奖励,按照场区建设标准与规模奖励5万元——10万元。奖励对象是饲养小区筹建单位或个人,奖金主要用于补充建设资金和扩大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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