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发展无公害牛奶生产,提高牛奶的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实现奶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牛奶,是指生产基地环境、生产过程、投入品和最终产品质量符合无公害牛奶标准和规范,并获得无公害标识的牛奶。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牛奶生产基地,包括生产基地的奶牛饲养场、挤奶厅、收奶站和乳品加工厂。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无公害牛奶生产、加工、销售、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对无公害牛奶生产基地实行认定制度,对无公害牛奶最终产品实行标识管理制度。
第五条 市奶业办公室负责本市无公害牛奶生产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奶业办公室或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无公害牛奶生产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县奶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公害牛奶的发展规划,扶持无公害牛奶的发展,加强无公害牛奶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
第二章 生产基地环境与生产管理
第七条 市和区县奶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条件和畜牧业区划,按照无公害牛奶生产基地的建设标准,规划和建设无公害牛奶生产基地。
第八条 无公害牛奶生产基地和乳品加工厂必须建立在生态环境良好、无工业“三废”及农业、城镇生活、宜良废弃物污染的生产区域。与水源有关的地方病高发区,不能作为无公害牛奶生产、加工地。
奶业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无公害牛奶生产基地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 从事无公害牛奶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 NY5045-49 的标准和准则组织生产。
第十条 从事乳品加工的企业要按照 NY5045-2001 、 NY5050-2001 准则组织生产。
第三章 生产基地认定
第十一条 无公害牛奶生产基地认定工作由市奶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无公害牛奶生产基地的认定按照市奶业办公室制定的《天津市无公害牛奶生产基地认定条件》和《天津市无公害牛奶加工企业认定条件》进行。
第十三条 符合《天津市无公害牛奶生产基地认定条件》和《天津市无公害牛奶加工企业认定条件》的,经所在区县奶办或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向市奶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无公害牛奶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验和无公害牛奶专家组评审后认定。
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无公害牛奶生产基地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申请无公害牛奶生产基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市奶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
2、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3、无公害牛奶生产计划;
4、产地环境说明;
5、无公害牛奶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6、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7、保证执行标准和规则的声明;
8、其他有关材料。
(二) 执行的技术标准和范围。
(三) 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自查性总结报告
(四)《动物防疫合格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等有关资质和能力保证性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五条 县(区)奶业主管部门负责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初审工作要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初审符合要求的,县(区)奶业主管部门要将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市奶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市奶业办公室自收到推荐意见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材料的审核工作,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进行检测。
现场检查不合格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市奶业办公室对上报材料、现场检查和产地环境检测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 30 日内颁发无公害牛奶生产基地认定证书,并上报市农委。
第十九条 无公害牛奶生产基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三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有效期满 90 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
第四章 无公害乳制品的认证
第二十条 申请无公害乳制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市奶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一) 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
(二) 产品品种、产地区域范围和生产规模;
(三) 无公害乳制品的生产计划;
(四) 产地环境说明;
(五) 无公害乳制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 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 保证执行无公害乳制品标准和规定的声明;
(八) 无公害牛奶生产基地认定证书(原产奶地);
(九) 生产过程纪录档案;
(十) 认证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市奶业办公室自收到无公害乳制品认证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
第二十二条 市奶业办公室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组织住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市奶业办公室应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承担产品检测的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产品检测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奶业办公室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和产品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品检测报告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办法无公害乳制品认证证书。
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市奶业办公室应当自颁发无公害乳制品认证正书 0 个工作日内,将其颁发的认证证书同时报市农委和市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无公害乳制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三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有效期满 90 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无公害乳制品认证程序重新办理。
第五章 无公害牛奶标志
第二十七条 无公害牛奶标志,在国家无公害食品标志未确定前,在“天津市无公害蔬菜”标志基础上由“蔬菜”改为“牛奶”字样作为无公害牛奶标志。
第二十八条 申请使用无公害牛奶标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产品由经过本市认定的无公害牛奶生产基地生产;
(二) 产品符合无公害牛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
(三) 产品的包装、贮运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
第二十九条无公害牛奶标志由市奶业办公室管理,凡被认定为无公害牛奶生产基地和无公害牛奶加工企业的均可向市奶业办公室申请使用无公害牛奶标志。
第三十条 无公害牛奶标志应当张贴至产品最小包装的显著位置,或以无公害牛奶标志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进行标注。
第六章 检测机构
第三十一条 无公害牛奶安全质量检测机构是经本市农口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天津市奶业办公室牛奶质量监测站,即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第 58 站。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未经市奶业办公室认定的生产基地,不得冠以无公害牛奶生产基地或无公害牛奶加工企业名称,未获得无公害牛奶标识使用权的,不得使用无公害牛奶标志。
第三十三条 无公害牛奶基地认定证书和无公害牛奶产品标志证书有效期均为 3 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有效期满 90
日前向原批准核发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手续。未办理继续使用手续的,其原有证书、标志使用权自动失效。
第三十四条 市奶业办公室对无公害牛奶生产基地和无公害牛奶标志的使用情况定期组织监督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市无公害管理部门对无公害牛奶生产基地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对获得无公害牛奶标志的产品每年至少抽样监测两次。
第三十五条 无公害牛奶生产基地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收回无公害牛奶生产基地认定证书,并予以通报。
(一) 无公害牛奶生产基地环境条件不符合产地环境标准要求的;
(二) 无公害牛奶生产基地水源和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牛奶标准要求的;
(三) 无公害牛奶生产基地被污染,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四) 转让、借用无公害牛奶生产基地认定证书的;
(五) 擅自扩大无公害牛奶生产基地认定范围的。
第三十六条获得无公害牛奶标志使用权的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收回无公害牛奶标志证书,停止使用无公害牛奶标志,并予以通报。
(一) 未按照无公害牛奶生产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的;
(二) 产品不符合无公害牛奶质量安全标志的;
(三) 转让、借用无公害牛奶标志证书的;
(四) 擅自扩大无公害牛奶标志使用范围以及未按照要求张贴、标注无公害牛奶标志的
第三十七条未经认定擅自使用无公害牛奶生产基地名称或者无公害牛奶标志的,由市奶业办公室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奶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产品加工网编辑)